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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0    作者:孙新律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凡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
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对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二、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年限长短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5年内不办理投靠配偶入户城市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四、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五、认真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按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要求,由省公安厅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城市,报省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试点工作。被选定的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及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公安厅审定后实施。
六、广州、深圳市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前提下,按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通过严格入户条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并且其它城市也无子女的,可以投靠在京子女落户。
四、关于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落户问题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户的,按照《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4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远郊区县的试点城镇落户。
五、其它问题
(一)对子女随父在京落户、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在京落户以及在京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京落户实行指标控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京落户问题另行规定。
(三)通过投靠办理“农转非”的有关政策比照本《意见》进行调整。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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