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 来源 |
页数 |
证 明 事 实 |
第一组 书证 |
企业登记 资料 |
原告 |
2 |
证明:诉讼主体被告身份。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律师 |
1 |
证明:诉讼主体被告身份。 | |
仲裁裁决书 |
原告 |
4 |
证明:1、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在怀化市河西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市场第十一栋做工的事实。 | |
施工许可 |
律师 |
1 |
证明: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市场第十一号楼属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施工。 | |
工程承包合同 |
律师 |
11 |
证明: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市场11栋施工单位是被告。 | |
通话记录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2、被告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 |
工资发放 证明书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与被告有薪资关系及工资标准。 | |
第二组 证人 证言 |
调查笔录 周春曜 |
原告 |
3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作;2、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3、工资是按时计算;4证明工资是80元每天。 |
调查笔录 周长尤 |
原告 |
3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工作;2、原告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组有具体负责人;3、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4、工资是按时计算,工资是80元每天;5、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 |
调查笔录 周春杨 |
原告 |
3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工作;2、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3、工资是按时计算,工资是80元每天。 | |
调查笔录 周华均 |
原告 |
3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工作;2、原告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组有具体负责人;3、证明诉人发生工伤的过程;4、工资是按时计算,工资是80元每天。 | |
律师 执业证 |
原告 |
4 |
证明上述三份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合法的,三份笔录的合法性。 | |
周春曜 证明书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原告发生工伤过程。 | |
周长尤 证明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工作;2、原告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组有具体负责人;3、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 | |
周春杨 证明书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木工工作;2、原告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组有具体负责人;3、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 | |
周华均 证明书 |
原告 |
1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施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组有具体负责人;3、原告发生工伤的过程。 | |
证明 姚伦银 |
原告 |
2 |
证明:1、原告在天凯开发的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 |
第三组 视听将被资料 |
录音1 |
原告 |
1 |
证明:原被告通过电话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协商、调解过的事实; |
录音2 |
原告 |
1 |
证明:1、原被告通过电话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协商、调解过的事实;2、被告承认是怀化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市场第11栋是其建筑施工;3.被告承认原告周长宇在其施工的建筑工地施工,也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 |
视听资料(照片) |
原告 |
2 |
证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在怀化的工程项目系西南副食干货调品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