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索赔60余万,一波三折终胜诉
(作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3日,驾驶与李某在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大货车驾驶室压伤致瘫,在医院治疗期间,公司先是垫付了医药费3万余元,后对李某即不闻不问。李某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公司不配合且双方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认定部门受理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08年1月11日认定为工伤。但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直到2008年8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于是,李某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索赔的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鉴定费等共计60余万元。2008年9月2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基本上支持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被判赔李某各类赔偿60余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虽然经过多达5次的仲裁和诉讼才拿到仲裁裁决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若对仲裁裁决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二审。也就是说挡在李某面前的,还可能有两次诉讼才能拿到最终生效的工伤赔偿判决书。
本律师从代理本案中,体会到劳动者在工伤索赔维权时一般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劳动关系证明难。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又极力逃避责任,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故劳动者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难上加难。本律师甫一接手本案,首先想到的是必须想办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来通过我们多方取证和精密策划,终于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也为下一步维权扫清了障碍。
2、维权周期长。劳动者最多要经过9个仲裁和诉讼案件、一次认定、二次鉴定才能拿到生效的工伤赔付判决书。按照上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必须要先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而即使仲裁裁决有利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向法院一审、二审的方式来拖延劳动关系认定时间。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再次拖延工伤认定时间。即使工伤认定生效判决下达后,待劳动者真正提出工伤索赔仲裁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不服仲裁提起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来拖延工伤赔付的时间。这样一来,劳动者要打多达9个仲裁和诉讼案件后,才能拿到生效的工伤赔付判决书。此外,劳动者还要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而用人单位如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再要求一次鉴定。这些程序都走完,一般都是工伤发生以后2、3年的事情了。
3、实际赔付到位率低。由于前期诉讼耗费时间太长,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恶意破产、倒闭。这样一来,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将很可能得不到实际的赔付,使判决书成为一张名副其实的“白条”。虽然劳动者理论上可以在仲裁阶段就申请对单位财产的保全,但是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而且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底层的劳动者只能望而却步了。
【律师建议】
就劳动者而言,务必在日常工作中和工伤发生后具有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就立法和司法层面而言,改进目前的工伤索赔模式非常有必要。首先,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上必须减少环节、减化程序,可以考虑将申请责任强制性地加于雇主,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雇主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就执法层面而言,劳动监察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察力度。一旦劳动者参保,则受到工伤后就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绝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只需付很少的赔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彻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