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败诉再审经我们代理调解
刘金国律师(右)、任爱卿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再审的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于2005年初诉至区人民法院,李某认为原河西区某胡同的土草房两间、厦子一间是其母与其外祖父共同建造,产权人是其外祖父。1976年其外祖父去世后,1978年其舅舅出具假证据取得了产权证。1997年拆迁胡同的房屋,李某的母亲作为居住人,其舅舅作为产权人,取得了诉争房屋河西区某小区一住房,李母缴纳拆迁购房款等费用。李母直到去世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李某认为诉争之房就是母亲的遗产。被告李某的舅舅认为产权人是其父亲的,父亲死后变更产权人为自己,拆迁安置应当下发的产权人是自己,并且购房款是被告李某的哥哥所交。区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并非李某的母亲所有,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9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李某于2006年11月,向市人民检察院某分检申请抗诉,但未予立案。2007年,李某申请再审当事人,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仍不予立案。
李某依然没有放弃,于2008年8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我所刘金国、任爱卿律师接受了李某的委托,两位律师做了细致、充分的准备工作,查阅相关的案卷、证据材料等,发现对李某有力的证据太少,且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仅有一张购房款凭证是李母的名字,还被被告的几个证人予以否定。经过两位律师多次与高院法官沟通一致认为本案若裁定对李某无益处,最好调解结案,但被申请人李某的哥哥不同意调解,后又对调解数额产生很大分歧。李某的哥哥认为只给3000元。经过律师不懈的努力,2010年5月,最终高院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某50000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李某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李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希望借助这面锦旗来答谢两位律师,并赞美两位律师是百姓贴心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