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撤销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2006年8月10日,原告徐某某诉至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05年12月13日汇给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用于收购旧设备,后该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将旧设备处理给徐某某,也未退还100万元,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00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发现新的证据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高冬竹律师受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再审代理人后,多次与再审法院的法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在庭审中,抓住案件关键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
再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2009年6月11日判决撤销原审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要求返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承担原审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