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8年8月26日,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通信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存储服务器、硬盘等货物一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货物,货物总价值1984940元。被告应当于收到货物并验收合同后90天内付清全部款项,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8494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高冬竹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某通信公司委托后,一方面申请法院追加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另一方面及时调查收集若干证据,以证明在原告、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原告交付货物的义务尚未履行,被告据此并不对原告负有债务。此外,在庭审中抓住案件关键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被告方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9年7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