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和反竞争倾向防范
农资连锁经营 优势 反竞争倾向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以及基于这种优势可能带来的违反竞争法的市场障碍,并就如何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等防范农资连锁经营弊端的建议。
近年来,在农资流通领域“连锁经营”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各种形式的农资连锁经营实体纷纷出现在各地的农资市场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的模式,依靠其特有的优势给农资经营主体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建立农资市场秩序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是,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的优势,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无序竞争的一些问题,然而这种连锁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隐患,可能造成市场竞争障碍,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并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在其优势中潜藏着的违反竞争法的隐患,并提出完善农资经营模式的建议。
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
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不再受到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进入了自由流通的市场领域。农资分销网络在市场竞争和淘汰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种分销网络而生存,但是,这种以个体户为主的分销模式存在诸如资金、信誉和规模等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中间环节繁杂,不能保证分销商对农资质量和品牌的维护,另外在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后,农资消费者不能有效地找到生产者,也使正规生产商信誉受到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农资连锁经营提高了经营者的竞争力
农资连锁经营这种模式,给经营者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品牌效益,促进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改变了市场结构。
1.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减少了营销的中间环节,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首先,降低了经营成本。集团化统一订购增强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的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种大批量、多批次并以长期合同方式固定的订货能减少交易中的资源损失,尽可能地避免交易摩擦,同时也符合农资生产厂商的利益,一般能获得厂商给予的价格优惠。另外,农资集团化订购利用庞大的分销网络,提供内部供货价格以降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简化了流通环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简化了流通环节。第三,带来了规模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总部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通过整合上游农资生产厂资源,丰富产品;对下游拓展并巩固连锁网络。进而达到以经营规模取胜,以商品价廉见长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网点的合理布置,以区域配送中心为基点的物流规模也相应扩大,从而带动了整个农资流通领域物流的系统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营。第四,信息共享。农资连锁总部对市场信息和市场趋势进行分析和处理,向连锁经营的网络主体(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之间进行传递,减少了决策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整个连锁系统经营风险。而且,庞大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快捷、低成本的信息收集系统,而且伴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生成的信息、信息的积累、增值和再利用的价值以及整个农资连锁网络对于信息反映的灵敏度越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来树立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通过建立品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将形成一系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放大连锁经营的效益。
3.促进农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农资连锁经营要求加入的经营者接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对于整个连锁网络的管理逐步趋向于一种职业化的管理,即由总部集中行使管理权力,集人事、财务、物流、营销、信息等管理于一身,这种集中更有利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调运作。
各个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可以充分享有农资连锁总部这种职业化集中管理资源,例如农资连锁总部提供专门的培训;财务管理系统;总部的物流系统升级等统一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投人等将会使每一个基层店铺获益,并在一定支出水平上获得大于分散支出时所取得的收益。
4.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因此,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过程中,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程度加强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二)农资连锁经营降低政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
我国现在农资市场上存在很严重的以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问题,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农资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常常出现劣质的商品,而农民购买到劣质农资后,难以得到赔偿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摆脱了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大展拳脚。经过了市场的竞争、淘汰,形成了目前这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农资分销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一分销网络而生存,同时又强烈感受到了单纯依靠这种分销模式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基于对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的追求,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农资商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为农资消费者的救济提供更便利的途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崇,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上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连锁经营是个一体化的链条,拥有稳定可靠的供货源。因为连锁经营需要大批量采购,统一配送,必然要有规模化的供货源。在农资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可以很容易追溯责任者或者找到生产厂家,便于对劣质农资的处理,追究责任。连锁经营也可以方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的统一要求和管理。
农资连锁经营运行良好,提高了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的市场准入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能有效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利于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这只解决了农资市场的安全问题,政府的支持使得农资经营者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却留下了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隐患,当市场不能保证公平的时候,以农资连锁的经营模式保障农资购买者利益目的也就难以保障了。
综上所述,从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优势分析中,显而易见,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形成品牌效应、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这些都是针对经营主体而言的,强调的是对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农资连锁经营所能够取得优势。另外,降低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有效控制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针对农资监管主体而言的,农资连锁经营的形式有利于监管。这与农资连锁经营所倡导的目标显然有一定差距,农资连锁经营被认为是能够改变目前农资流通领域无序竞争的局面,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整治手段,然而从现实的分析可见,农资连锁经营的模式,显然对农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管,但是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就不平衡的农资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向经营者一方倾斜,农资购买者就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越突出,越容易引起反竞争的弊端出现。
农资连锁经营的反竞争倾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必然会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经营,而政府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能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而选择一种有损某一方利益的经营方式。就农资连锁经营而言,如果经营主体能够妥善经营,其优势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很显然了,但是经营主体追求的是更多的利润,农资连锁经营给经营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这也使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潜藏了反竞争法的种种隐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却存在许多反竞争法的隐患。
总体上看,农资连锁经营会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的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农资连锁企业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后果是:
(一)农资连锁经营会排斥小规模经营者
农资连锁经营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展的,把生产规模比较大、质量好的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以严格控制农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加入的时候往往很多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没有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连锁经营的网络之外。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资市场上价格暴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但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才是政府的职责,不能为了其监管的便利而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给连锁经营者做了宣传,也间接否定了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这本身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