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致伤残 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刘某系某公司的职工,2005年2月的一天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责任完全由肇事小车司机承担。刘某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无法索赔,并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刘某家属找到公司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公司补助一部分医疗费,但公司却以刘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地点被他人撞伤为由拒绝补偿。2005年6月30日,刘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又以刘某有六级伤残、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2005年8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法院在审理中,就公司是否可以以刘某有六级伤残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可以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但要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刘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地点被他人撞伤,并有六级伤残,已不能胜任原来工作;刘某系公司合同制职工,公司在刘某合同期满时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立即终止执行”,以及第12条第二项“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伤残属于工伤,公司不能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因为,(一)刘某受伤致残地点是去上班的途中,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负任何责任,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应认定刘某是工伤。(二)刘某被撞伤致残时,其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侵权行为,公司应安排刘某相适应的工作,并一次性发给刘某伤残补助金14个月工资。如公司难以安排适当的工作,则应按月发给刘某月工资的70%作为伤残抚恤金,并继续交纳刘某的养老保险费,待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