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进行全国第四次“严打”,司法权会不会裹挟参与
一、第四次“严打”
6月中旬,公安部宣布,在全国开展7个月的“严打”行动,锁定的重点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暴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此前,各地频发的幼儿园血案、法官被刺等案件,刺激着公众敏感而脆弱的神经。
中国自1978年进行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恶化的社会治安状况,在1983年、1996年和2001年已经进行了三次大规模“严打”。公安部这次全方位的行动,意味着第四次“严打”已经展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别在1983年、1996年与2001年进行了“严打”,均由各级党委牵头,公检法司一起上阵。“这三次更多的是国家暴力实施的‘专政’行为,针对的是一切治安犯罪案件,贯穿着整个刑事司法活动。”
二、 前三次“严打”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注意到,眼下这次“严打”部署严打行动的领导仅是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这就说明这次‘严打’检察院和法院是排除在外的”。事实上,前三次“严打”中,“严打”的运动式特征及威慑力也在一次一次地减弱。
1983年的“严打”政治和军事色彩浓厚,当年数十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界群众也被发动起来,形成了打击犯罪全民动员的局面。“严打”的结果是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而1996年和2001年的“严打”,军事色彩逐渐淡化,但党、政两家依然统一行动,针对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犯罪井喷”。此时的中国,法治的理念尚未完全渗入国民意识以及执政者的思维,这两次严打,表面看起来依然是国家机器的强大的专政力量,更深层次的则是执政者对社会控制的焦虑。
三、关于“严打”的反思
一位法学界学者认为,“严打将打掉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打掉正当程序;打掉罪行法定原则,带来乱典滥罚的恶果……进一步扩张警察权,打击社会自治能力。”
法律界的忧虑源于1983年“严打”产生的恶果。一位公安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当年就有不同的声音,认为打击面太大,太宽。另外,虽然经过3年的打击,刑事发案率大幅下降,但这个势头仅仅保持了3年,到了1988年,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就上升了50%。
在洪道德看来,1983年严打,更大的问题在于对公民权利的压缩和忽视。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前者将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最高刑罚升至死刑,这就导致了一些青年仅仅因为猥亵妇女等流氓行为,就被判极刑;后者规定在程序上,对严重犯罪要及时审判,上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法院不需要通知,当庭就给嫌疑人送达起诉书。”
那次严打期间,判处死刑的权限下放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党委领导就可决定死刑。
往事不会重演,但“严打”思维对法定程序可能造成的破坏,却依然令人忧虑。尤其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上的漏洞,“给‘严打’预设了很大的空间。”洪道德说。
例如,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外部制约,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对实物证据进行调查,都不需要司法审查。“严打”时的从重从快,导致现有的内部制约也遭到蚕食。比如抓人以前需要局长签字,现在局长授权于处长、科长,甚至具体的办案人员,错案冤案可能增多,权力的膨胀无可避免。
对此,刘仁文的看法有些不同。他认为,这次“严打”只是公安部门的工作部署,很难威胁到检察院、法院的依法起诉和依法审判,所以公安的“严打”对法治所造成的紧张,会得到制约。“公安必须依法‘严打’,否则你这边‘严打’如果过分,到检察院和法院环节会造成不起诉甚至无罪判决的增多。”
不过,一些地方打黑风暴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以及各地打黑除恶行动中政法委牵头,证实了这种看法过于乐观。检察院、法院对公安的“严打”行为制约很有限,尤其是在公安厅长、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地方。一些地方政法委“确定”的黑社会头目,即使是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着刑讯逼供,也不大可能被法院摘掉“黑社会”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