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执行是法院又一个十分特殊的工作,当面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时,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无论是外部装束还是专业知识素质的优势就可以显现出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些职责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在外出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从这些条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警察介入执行工作的权限和参与外出执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由于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因此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特别是外出执行时,其不仅具有外出执行所需要的机动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执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实施执行行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明显的优势。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并不只是作为一个完全的案外人,在参与执行前应对所参与的案情有所了解。当事人法律意识深浅的不同和对案件态度的迥异等,可直接影响执行的难度。因此,司法警察对参与案情的必要了解是做好执行前准备的必须,也是做到百战百胜的重要前提。笔者在参与一次执行时,由于时间仓促,未及了解案情,但承办人在前往的车上对案情作了基本的介绍,使我们注意到在执行时对当事人的婆婆要特别的关注,从而有效避免了又一场大纠纷的发生。
司法警察在执行中依法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划拨、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根据安排执行死刑,并负责组织和现场警戒。执行拘留、拘传措施。
由于司法警察参与的执行活动一般是矛盾易激化或已激化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提高警惕,加强对现场的有效控制。到达执行现场后,要迅速熟悉现场的执行环境,找准重点监督对象包括对须采取拘传、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其可能逃跑的路径和方式;当发现有可能被当事人用来袭击执行人员的器具时,要特别注意加以控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观察被执行人家属的动向,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
二是发挥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协同作战。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力量。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制服,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全面配合。除了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执行法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或者配合法院执行。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有在和执行法官共同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是加强安全保护,确保安全。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是冲在最前方的人。要保护好四方面的安全,一是参与执行的其他执行人员的安全,司法警察毕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在安全保护方面应当是强于一般的执行法官。二是法院诉讼文书等的完整及安全,以及在场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当出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服从命令,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加以处置,以确保人身和案卷材料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中规定的方法、措施,将执行对象制服,控制住事态的发展,以等候命令作出最后的处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陈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