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上下级执行机构的领导关系以及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便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稳定执行队伍,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目前,人民法院对执行人员的管理是比照《法官法》施行,这一牵强附会的“比照”,制约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挫伤了执行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执行人员管理体系,进一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需要。
2、维护法制的统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虽然与执行的社会性、联动性有关,与执行的外部环境有关,但法院内部是否可以首先建立、健全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机制,先从内部完善,从内部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完善内部执行机制、实行执行垂直领导的同时,辅助地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更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执行难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有利于排除行政行为的不正常干预。受自身利益驱动,有些党政组织负责人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出了自己的辖区到外地执行,要法院把法律用足,把手段用全,要钱不要法;但外地法院来本地执行,强调客观,推三阻四,动员各方面力量设置重重障碍,不支持、不配合,千方百计阻挠执行。如某县政府一次紧急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不能让来本地执行的外地法院把某企业标的款27万元从银行划走”,并且下了死命令: “一旦划走,唯法院领导是问”,这种践踏法律的行为搞得本地法院领导哭笑不得。上下级执行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摒弃行政行为的干扰,确保案件顺利执结。
4、杜绝了法院之间的互相掣肘。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某些法院执行案件到手,想到的不是全国法院执行一盘棋,而是本地利益,自身利益,以致有利的就办,无利的就看,甚至钻法律空子,使对方法院无法执行;极少数法院对外地法院不仅不配合,反而在幕后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撑腰打气,阻碍执行,出现一个个执行上“诸侯割据”局面,导致执行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结果执行无果,致使一些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还美其名曰“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杜绝了法院之间的互相扯皮,为案件顺利执结打下良好基础。
5、有利于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直是执行工作的拦路虎,它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助长了无政府主义,是经济上的“山头主义”,直接侵犯了国家执行权的独立行使,以权压法,实质是妨害公务。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手段令人发指,甚至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调动军队。如某县法院到外地某部队企业执行一拖欠货款34万元,某部队领导竟调动一个连兵力包围某银行,阻挠执行人员进入该银行冻结企业账上货款,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干预下,这一拖了5年的案件才和解执结。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更有利于铲除这拦路虎,继而保障执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6、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尽管各级法院采取“执行倾斜”政策,选调优秀人员充实执行队伍,改善执行物资装备,使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反应能力大大提高,但与日益增长的执行压力还是不相适应的,“执行人力、物力等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增大。实行执行机构垂直领导,有利于充分利于有限执行资源,执结跨区域性大案、要案和社会热点案;对执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举证责任以及执行中变更执行主体的权限等问题,及时作出决断,保障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7、疏通“两口”,创建精英。目前,执行队伍存在着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职业标准大众化倾向严重,由于受地方人、财、物的控制,常常是具有深厚法律文化底蕴的人才进不到执行队伍,而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出不去。执行队伍职业标准大众化已成为影响执行改革的重要障碍。变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才能理顺人、财、物三权,疏通“两口”,严格筛选执行人员,真正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的精英执行队伍,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一定就是法治国家,关键是要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笔者坚信,随着法院执行体制的完善和改革,执行工作必将一年一个新台阶,到那时,我们每一位执行员都会自豪而谦虚地说:“我无愧于执行员这一称号,因为我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促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杨桂东 程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