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的思想工作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行政立法也日益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逐年增多,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如何依法积极稳妥地办理此类案件,在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做好执行中的思想工作。本文试就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的思想工作谈点粗浅认识。
一、做好执行中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思想工作是我们党做人民群众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宝。一般意义上,行政案件 被称为“民告官”案件,那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就是“官告民”的案件,但是这里的“官”亦是人民的官,“官民”矛盾,实为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完全有可能通过思想疏导、批评教育来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思想认识,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事后监督,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时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司法救济。但是,由于公民对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相对匮乏,往往对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理解,认为是“官官相护”,所以,把说服教育工作做在前面,有利于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为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奠定基础;思想工作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讲、教育,提高其法律上的认知觉悟,做通其思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履行;思想工作有利于化解双方的对立矛盾,便于达成执行和解。总之,执行中融入思想工作,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中思想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制性使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执行工作和其制度本身,自始至终体现着国家强制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也应该看到,案件之所以进入执行程序,里面有较复杂、易激化的矛盾存在,所以只有做到以思想工作为先导,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强制执行与思想工作相结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
2、思想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非诉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使合法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但是,执行中的思想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强迫双方达成和解。
3、钝化矛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方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是执法的楷模,但在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出现态度粗暴、工作作风粗糙等问题。而被执行的对象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比较差、经济偿付能力有限的个人或个体业主,对行政处罚持比较冷淡的态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比较紧张,甚至还有引发冲突的危险,此时思想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钝化双方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既要促进案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
三、执行中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
执行中思想工作要紧紧围绕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最终目的。具体工作中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做到“三个讲清”,使其分别达到“三个明白”。对被申请人“三个讲清”:一要讲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性,让被执行人明白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它的职责,是依法行政;二要讲清积极履行义务应有的主动性,让被申请人明白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并确认合法的;三要讲清不履行义务后果的严重性,让被申请人明白生效法律文书是必须履行的,执行具有强制性,不履行义务,执行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通过让被申请人的“三个明白”,减轻被申请人的抵触情绪,缓解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对申请人“三个讲清”: 一是讲清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申请人应依法及时收集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等,使其明白申请人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二是讲清法律规定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被执行人及受其赡养、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使申请人明白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三是讲清执行工作必须依据法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使申请人明白不能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超范围、超标的、超权限进行。通过让申请人的“三个明白”,使其调整心态,降低期望值,理解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案件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
四、执行中思想工作的方法
1、循序渐进,因势利导。现实中许多非诉行政案件需要执行,这主要是法律文书虽然生效了,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被执行人有对立情绪,要么有一定履行能力就是不履行,要么客观上无履行能力,主观上还不积极主动,此类案件要采取渐进式的方法,逐步做通思想工作,因势利导,促其觉悟,自觉履行。
2、结合措施,讲清利弊。思想工作要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为后盾,不然思想工作就显得软弱无力。在做思想工作时,要讲清利弊关系,分析利害得失,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就会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3、因案而异,对症下药。非诉行政案件种类多,虽以罚款类为主,但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强弱,认知程度有差异,所处的地域、环境、风俗、个人性格、脾气和履行能力各不相同,各个案件也是千差万别,因此,思想工作要因案而异,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力求案件取得最佳效果。
4、化解矛盾,促其和解。应该说大多数行政相对人是通情达理的,之所以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中不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方式方法的不满,与行政机关之间有隔阂、误会,这样的案件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而应从案件起因入手,分析原因,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批评,督其认错,帮助双方化解矛盾,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可以和解结案的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5、工作过程,贯穿始终。思想工作应贯穿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整个过程。审查阶段,要把法律宣讲与社会诚信引导相结合,通过释法明理,让申请人对依法不应准予执行的案件终结执行,对依法准予执行的案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让被执行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执行阶段,要把强制措施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对存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促其醒悟,明白只有积极履行才是唯一出路,如有履行表现时,及时给予肯定,鼓励其想办法克服困难,继续履行义务,并督促其善始善终直至履行义务完毕。(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史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