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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质押合同:

  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责任:

  1、出质人的责任:

  a.无所有权: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善意取得)

  b.质物瑕疵: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c.未按时交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d. 质物价值减少:

  (一)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责任:

  a. 保管不善:

  (一)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b. 擅自处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c. 转质权:

  (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d. 怠于行使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追偿: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灭失: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四、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包括:

  a.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c.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d.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e.应收账款。

  2、各种权利出质的规定的比较:

  生效条件和时间

  兑现和提货 / 转让

  其他规定

  票证出质

  以票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1.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证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证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3.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股票出质

  以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1.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时发生效力。

  2.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1.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权的法定孳息。

  知识产权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1. 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未经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总结

  1. 须登记的,登记生效。无须登记的,交付生效。

  2. 票证:交付。 股票和知识产权:登记加书面合同。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教育/网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8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87、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88、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8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90、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92、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9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7、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9、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0、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10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10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10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法律 教育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106、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配套练习]

  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2、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

  B.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

  C.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

  D.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3、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D

  本题的考查点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答案C

  物权法第215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答案AD

  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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