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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三)——专利权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记忆]

  一、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包括设计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

  2、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类,即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共同发明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4、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得与他人在行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指生产。

  3、富有美感

  五、专利权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三)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六、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实施许可权:

  (1)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有权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多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可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

  (二)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七、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八、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见《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略

  [配套练习]

  1、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2、案例分析: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根据民法中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其中直接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所以本题选B项。

  2、参考答案: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意新公司法已修改了此项规定,以新公司法规定为准。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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