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记忆]
一、结婚
(一)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三)可撤销婚姻
1、成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期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
(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限制: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四)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探望权: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
探望权中止事由:
(1)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
四、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岁。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二)收养人的条件:
1、无亲生、抚养子女。
2、有抚养能力。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放宽条件:
1、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2、不受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3、不受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双方合意。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的,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五)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2、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
见《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二)》及《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