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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律师|天津工伤赔偿|天津工伤认定|从“艳照门事件”谈网络犯罪取证
发布日期:2010-06-18    作者:孙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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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艳照门事件”应如何取证

    从网络犯罪的归类上来说,一类是针对网络的犯罪,如破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非法经营罪等。显然,“艳照门事件”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一般来说,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调查取证的难度大、成本高。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且无国界,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通行的管辖原则是属地管辖,警察执法疆界明确,但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不好确定,容易产生争议。这是警察在“艳照门”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难题。

    据警方透露,目前至少1300多张不雅照片早已散落至美国、德国及澳洲等地服务器,令调查存在相当困难。香港警方拘捕的9名不雅照片发布者都是香港网友,事实上他们都不是源头发布人,而属于传播者。而最初发布不雅照片和视频者很可能在日本,用以发布的网络服务器则可能在美国。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警察的许多执法行动只是“封堵”,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

    此外,“艳照门”事件侦查的难度还在于,侦查由事找人,犹如大海捞针,勘查活动不便开展,技术含量要求高,侦查进程相对缓慢,网络犯罪侦查最终还需要从虚拟空间“落地”。

    对于“艳照门事件”,调查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是查清网络照片的来源。

    关于“艳照”的来源,警方最初的认定是陈冠希在送修电脑时被盗取,这一说法一开始也得到了网民的认可,但很快有人爆料,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或许是惯用明星裸照炒作的英皇公司,还有人认为这一事件是香港两大娱乐业大亨杨受成和向华强之间的斗法。又有人传陈冠希是受利益相关方的指示,利用其身份和圈内关系,拉拢涉足女明星,等等说法,不一而足。这些都有待于香港警方作出调查。

    二是查清“虚拟嫌疑人”。通过上传人IP地址(包括静态IP、动态IP)、上网账号、口令及其相关登记备案资料、通过关联点分析网上活动轨迹及对信息内容的分析,研判行为人的网络行为、个性特征,锁定虚拟嫌疑人。

    三是确认“现实嫌疑人”。这一般属于通常所说的落地调查,即通过询问、讯问嫌疑人,通过现场搜查、勘验、检查及电子数据鉴定确定“现实嫌疑人”,其中硬盘电子数据的固定与提取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

    由于涉及公民的自由言论等权利,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总而言之,网络取证是技术、管理和法律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内甚至是境外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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