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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新型网络犯罪引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18世纪由蒸气机的发明和应用引发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到20世纪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人类已经进入了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半导体等高新技术的时代。21世纪,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作为一场新的技术革,正全方位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各种网络软件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在众多网络软件中,有一款软件,备受关注,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我们称之为“QQ”。“QQ”是QICQ的简称,目前是我国使用人群最多的一种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QQ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QQ新型犯罪以其渗透快、危害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逐步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QQ新型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该类新型犯罪的方式、特点之分析,论证犯罪的属性及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方面,QQ新型犯罪的主要方式,包括从盗取用户的号码和Q币,供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牟利;仿冒官方网站,采用QQ用户中奖、发放QQ“靓号”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评估费、邮费、手机话费等;以QQ号码为犯罪工具从事其他类型的犯罪等。第二方面,QQ新型犯罪行为的特点,包括从以QQ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以QQ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QQ新型犯罪的共同特点。第三方面,QQ新型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包括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性质认定中的几种观点;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其他QQ新型犯罪行为的分析等。

  一、QQ新型犯罪的主要方式

  QQ新型犯罪只是诸多网络犯罪中的一种,但却极具代表性。其常见的犯罪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盗取用户的号码和Q币,供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牟利

  据有关部门估计,中国网络游戏已经接近300亿元市场份额,而与之相关的一个以游戏账号、游戏货币和游戏装备等为交易主题的市场也日渐兴起。不法分子正是通过在受害方的计算机内植入“木马”程序,监控用户的键盘输入等方式获取QQ账号密码,从而盗取QQ号、Q币,供自己使用或者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转让牟利。而目前,这种网络犯罪行为正趋于集团化、产业化,使网络“盗窃”行为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开发QQ软件的腾讯公司在一次关于“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研讨会上透露,QQ号码被盗问题已发展到了很严重的地步,高峰时期该公司每天能收到约10万人次的申诉资料,反映QQ号码被盗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二)仿冒官方网站,采用QQ用户中奖、发放QQ“靓号”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评估费、邮费、手机话费等

  2006年下半年,北京网民李某在某网站看到“注册QQ靓号”的广告后,便使用手机注册以获取QQ“奥运靓号”。广告上写明注册QQ号只需收费2元,但李某的手机费最后却被扣除了30元,最然按照金额这个诈骗行为无法定罪,但是,行骗者往往同时或者持续的以这个手段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如果诈骗金额累计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定罪标准,就应该认定为犯罪。

  (三)以QQ号码为犯罪工具从事其他类型的犯罪

  不法分子在犯罪中常使用QQ进行犯罪预谋、商议潜逃方向、以及如何进行分赃。2005年7月,社会闲散人员刘军在网上成立“终极社团”,发展成员101人。他们以在网络上建立QQ群为手段,组织、网罗了一批成员并向成员收取会费。一旦接到成员通过QQ“求助”,他们就派出骨干成员以殴打他人等形式为成员“出气”,事后收取一定的“办事费”,这一行为已经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另有一些不法分子在盗取了他人的QQ号码后,以QQ号码主人的名义编造谎言向他人骗取财物,甚至将他人骗至其指定地点实施不法行为。

  二、QQ新型犯罪行为的特点

  QQ作为一种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从表面上看,它不过是用户提供了一个通信的平台,就如同中国电信为电话用户提供通信网络一样,但深入分析一下,QQ与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又有着很大的不同。QQ以虚拟网络为载体,以图形、文字为信息的主要传递手段,有着极大的隐蔽性,而电话以声音作为信息的主要传递手段,容易被他人听辨出真伪;QQ软件以QQ为载体,衍生出诸多附加产品,如Q币、QQ会员、QQ游戏、QQ空间、QQ宠物等等,这些衍生产品有的需要用户投入金钱购买,有的需要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经营,这些看似虚拟的网络产品却与用户有着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甚至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性,这都是电话号码所不具备的。如果说盗打他人电话我们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以电话作为犯罪工具我们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以QQ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罪,又构成何罪?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行为本身的特点以及其所侵犯的法益。

  (一)以QQ用户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

  1、侵害公民隐私权

  QQ虽然只是实时短信服务工具,它比普通话音通信和邮件包含着更多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个人喜好、性格特征以及用户的朋友圈等等,尤其是用户的QQ空间,往往存放着大量用户的私人信息和照片,如果不法分子在盗取QQ号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QQ中的数据资料,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照片肆意外传,将对QQ用户的隐私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影响,严重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另一方面,盗取者可以根据QQ所透露的信息,对用户本人及其朋友进行敲诈勒索、诈骗以,甚至进行暴力犯罪。

  2、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一些所谓的QQ靓号原本就需要用户以金钱购买的,而以QQ为载体衍生出的诸多附加产品,如QQ会员身份、QQ游戏币、QQ空间装扮饰物、QQ宠物的日常生活用品等等,都需要用所谓的“Q币”购买,而“Q币”当然不会免费赠送,而是需要用户以实物货币购买;而有的衍生产品则需要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经营,如QQ游戏的级别、QQ空间植物的生长、QQ宠物的饲养等等。

  另一方面,QQ已经不再简单的发挥实时短信服务功能和游戏功能,通过腾讯公司不断的发展和完善,QQ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交流平台,不再是用户1对1的交流,而是1对N的交流,遗失一个QQ号可能等于遗失100个公司客户,等于遗失一个10年未见的老朋友,还可能等于遗失一个实现创业梦想的机会。

  正是由于QQ具有上述财产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性,笔者认为不论盗取QQ号、Q币是供自己使用还是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转让牟利,都是对QQ用户财产权的侵害。

  对于盗取QQ供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牟利的行为性质的认定,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进行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以QQ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是仿冒官方网站,采用QQ用户中奖、发放QQ“靓号”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评估费、邮费、手机话费等还是以QQ号码为犯罪工具聚众斗殴,或是盗取他人QQ号码骗取财物,都应当以最终的犯罪目的作为定罪的依据,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定诈骗罪;符合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定聚众斗殴;以犯罪为目的盗取QQ的,应当以牵连犯论处;盗取QQ号码后再进行犯罪的,宜以盗窃罪与具体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

  (三)QQ新型犯罪的共同特点

  1、隐蔽性较强

  以QQ为媒介的所有行为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盗取者除了可以偷看被害人操作,记下登录密码,也可以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通过多次尝试非法获取他人登录密码,然后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码并获取其中信息进行犯罪活动,而盗取者的身份、作案地点很难被发觉。

  2、反复作案可能性大

  盗取者一旦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而未被用户发觉,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地多次作案。倘若行为人窃取到QQ号码后立即更改密码,被害人可能再也无法取回QQ号码,如此一来,不但为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可能危害到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3、网络渗透性强

  QQ新型网络犯罪的网络渗透相当强,任何人只需要在搜索网站的搜索栏里输入“如何盗取QQ号”、“如何安装木马”,就可以搜索到上万条盗取QQ方法以及非法安装木马的信息,这就为犯罪分子盗取QQ号码提供实施犯罪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4、犯罪集团化、犯罪嫌疑人低龄化突出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当时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最多一天盗号30多万个,通过淘宝网站出手获利70多万元。这个案子的最大特点是团伙作案,从盗号到销赃形成了一条完备的产业链。位于辽宁海城的犯罪人负责木马的发送、号码的盗取以及号码的筛选,位于长春的犯罪人则扮演总经销商的角色,在淘宝上甩卖虚拟财产,或者交由位于全国各地的分销商销售。深圳公安局人士说:“根据我们的调查,海城的那个犯罪团伙每天可以盗取20万到30万个QQ号,按照这个速度,一年之内就可以把腾讯公司所有活跃的QQ号码偷一个遍。”

  同时,由于青年人是使用网络的最主要群体,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为展示个人才能且较快的获得收入,或在他人的教唆下实施盗取QQ号码的行为,这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未成年人,呈现低龄化趋势。

  5、犯罪危害后果严重

  对腾讯QQ的用户来说,盗取QQ号码,不但影响用户通过QQ号码实进行网上即时通信,也因用户失去个人QQ号码的控制,产生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对腾讯公司来说,盗号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用户对腾讯QQ的安全信任度,从而影响腾讯的品牌信誉度。而盗取QQ号码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它犯罪密切关联,倘若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甚至暴力犯罪,将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巨大隐患。

  三、QQ新型犯罪行为的性质研究

  由于涉及QQ的犯罪类型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属于新类型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该类型行为引发的犯罪存在争议,这也给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性质认定中的几种观点

  目前QQ犯罪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有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关于盗卖行为,是本文论证的重点问题,在学理和实务上,对于该种行为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几种不同观点。

  1、盗卖QQ号不构成犯罪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为:一是QQ号不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来保护。我们目前所谈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它记录在服务器、软件上。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离开网络环境就没有用,这个和我们传统观念上的财产的属性差距很大,对于QQ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观点,持否定意见。QQ号码从理论上说,是数字的组合。法律上规定的财产为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三种,对于QQ号码,不属于这三种财产中的任何一种,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当然QQ号码也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所以,QQ号码不能算财产来进行保护。二是按照罪行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认为盗卖QQ号定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都不合适。在探讨QQ新型犯罪案的时候,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刑法分则没有相关规定,但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盗卖QQ号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认为应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处理。认为QQ号码和密码是一种软件使用许可。软件许可区别于一般财物,侵犯软件许可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应当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处理。而盗取QQ号码和密码的行为对腾迅公司和用户来说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处理。

  3、盗卖QQ号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该观点将《刑法》252条的规定中信件进行扩大解释,并依据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认定,2006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4、盗卖QQ号及游戏币构成盗窃罪

  发生在2007年3月的国内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中,两名靠虚设电话号码非法盗取QQ游戏币获利70余万元的罪犯——胥某和陈某,被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被处13年和10年的有期徒刑。这种观点认为,QQ号与游戏币可以转化成现实的财产,特别是腾讯公司刚刚推出腾讯软件所设置的号码数量较少,多为“吉祥数字”的QQ号,现在网上叫卖价格高达千余元,而游戏币大多为现金购买,而且通过游戏过程中,其数量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交易性,犯罪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二)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角的论证了该类犯罪的属性,笔者认为,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和一定的危害程度,应该认定为犯罪,结合该类犯罪的特殊性,以及所侵犯的法意类型,应该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1、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此罪。而对于此类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存有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这些应当属于上述《决定》中的数据资料,所以盗QQ号是此类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

  首先,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上考量,这种危害行为与刑法分则以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一致,危害的是与他人正常通过QQ通信交流的自由和为自己的数据资料保守秘密的自由。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存放在QQ中,都有个人密码进行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盗取密码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行为。截获、篡改、删除他人QQ中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可以构成此罪。其次,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违法性上考量,实施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经济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依法执行命令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而盗卖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违法阻却事由。第三,从刑法犯罪的有责性上考量,刑法第13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刑法对精神障碍的人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该类犯罪行为的实施人只要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就应该构成该罪。

  基于上述的分析,行为人的盗卖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前提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主体上具有责任能力,应该认定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2、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首先,能否认定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关键是看对象本身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笔者认为QQ号及游戏币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刑法》第92条列举了四大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但也规定了“其他财产”同样受保护。“其他财产”是弹性语言,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没有穷尽财产的种类。如果QQ号码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就不能将其排除在财物之外,可以归为其他合法财产中。其理由:一是QQ号码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的属性(特别是腾讯公司早期发放的QQ靓号),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尽管QQ号码存在于网络中,但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QQ号码这种特殊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QQ游戏币本身系现金购买,并在网上可以合理交易,具有合法的财产性。三是腾讯公司斥巨资开发和维护QQ及相关软件,供使用人正常使用,腾讯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应的利润,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盗卖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合法的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造成了危害后果。所以QQ号及游戏币具有刑法意义上上的“公私财物属性”。

  其次,从行为手段上来看,行为人往往采取秘密取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途径是依靠一些高科技的盗号软件,非法秘密进行,是QQ号和游戏币脱离所有人的合法控制,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和危害程度,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3、二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

  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行为,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实施,再产生犯罪结果,应认定为不可分割的行为,经前述分析,这个行为既符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盗窃罪,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原则,应择重罪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前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的刑事责任要求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情节,应认定为想像竞合犯,并以重罪,即盗窃罪处罚。

  (三)其他QQ新型犯罪行为的分析

  本文重点分析了盗卖QQ号及游戏币的行为性质与处罚标准,针对第一部分分析的其他几种行为方式,在此一并简要论证。

  1、关于采用仿冒官方网站,采用QQ用户中奖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评估费、邮费、手机话费的行为

  这类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手机话费等财物,客观上采用仿冒官方网站、虚构中奖事实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数额较大”,应该将行为人数次的骗取行为产生的金额合并计算,以最后一个行为终了为准,因为行为人以同一目的,采取相同的手段,实施行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行为都构成犯罪,不能以绝对的连续犯来认定,但相对意义的连续行为是具备的,应认定为数额的总和,如果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应采取民事或治安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理。

  2、关于以QQ号码为联络手段从事其他类型犯罪的行为

  对于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促成其他犯罪的手段,相当于犯罪的动态工具,归属于通讯工具之一,类似于电话、信函等,根据犯罪手段与犯罪性质的关系,手段在犯罪认定中具有依附性,认定罪名应以实际实施的行为触犯的刑法为准,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定诈骗罪;符合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定聚众斗殴;以犯罪为目的盗取QQ的,应当以牵连犯论处;盗取QQ号码后再进行犯罪的,宜以盗窃罪与具体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

  小 结

  由于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以及网络新技术领域的财产性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现行法律对QQ新型网络犯罪的规制处于真空状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如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就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鉴于QQ号码自身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可以将盗取QQ号码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畴,而利用QQ犯罪的行为则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为准。当然,由于QQ号码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多种法益,很难简单的为一种法益所包括,因此,单独立法要比依照其它刑法处理更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惩治。这不仅是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对信息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保护,更是我国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周 爽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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