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章 秦汉时期
第一节 秦统治者的法律思想
秦的专任法治;黄老的无为而治;封建正统儒家思想
秦统治者的法律思想除秦始皇的统治思想外,还包括李斯的思想
一.事统上法
李斯:通过税收来赏赐贵族功臣,以便控制;官僚制的建立保证了皇帝的专制和独裁,废除了世卿世禄;主要奉行法家主张,但同时坚持一个理论基础,即阴阳五行说,认为采取严刑峻罚正好符合五德之说,制定法律,统一全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律思想
秦始皇出游时通过李斯等人到处刻碑立传歌颂功德,其中也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者和实践者,将严刑思想发展到极致;秦律将重刑思想具体化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焚书坑儒的建议由李斯提出,各家思想的存在使得人们道古而非今,易引起人们对政府的不满;有敢继续谈论诗书者弃市;对巩固政治有利,但把政治问题的辩论变成了对文化思想的迫害,只公使社会矛盾加剧
第二节 汉初黄老思想
秦朝的灭亡宣告了法家学说的破产;批评专任法治的法律思想,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代表作《黄帝四经》及老子著作;战国很多法家人物都曾学习黄老之学;早期黄老之学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西汉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之学的简单再版,它是儒道法三学相互渗透的产物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统治者要遵从天道和人道:轻徭薄赋和慎行(目标明确,要维护其统治)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能靠武力夺取天下,但不能靠武力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德刑相济为用;主张德为先,刑为末;文帝特别注重对人民的教化
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
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废除了“连坐”,废除了“诽谤妖言”罪(无辜者免遭杀戮;使皇帝听到真实的声音),废除肉刑(用笞刑代替)
二. 奖励农耕,轻徭薄赋
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想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
三. 作用
1. 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上吸取秦律的基础上有自己的指导思想
2. 为由秦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
第三节 董仲舒
做官不得志,在当时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
汉武帝:西汉王的鼎盛时期,中央集权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矛盾仍然存在,农民地主矛盾开始尖锐
董仲舒的思想体系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吸纳了阴阳五、,黄老学说中适合中央集权的学说,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
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
春秋一大统思想:一统乎天子,即实行君主集权
吸取纣王教训,劝统治者改变统治策略,用儒家的德治和礼教来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统治
强调罢黜百家,统一思想,要实现大一统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应采取儒家的仁义、礼治学说,要以儒家思想来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
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副天数”)人的形体、构造、感情与天相同,天不仅创造人,而且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影响天的反应
天人感应论实际上为君权神授奠定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他不能离开王道而胡作非为,同时强调君主受天监督的观点(“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三.三纲五常
儒家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董仲舒: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对上述用阴阳学说进行论证,认为三纲也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中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后两者都服从于君权
五常:仁、义、礼、智、信;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也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基本准则。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显示了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四.德主刑辅
通过阴阳学说论证,阴表现刑杀,阳表示恩德,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
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起着相同的作用:“其事异域,其用一用”;据阴阳学说,“阴者阳之助也”
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过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
性三品说: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
人道有阴阳,人的本性有善恶,善恶的表现因人而异,圣人之性是天生的善性,而斗筲之性是天生的恶性,它们都是不可改变的,中人之性的本性中有善有恶,且绝大多数人属中人,这种人可能接受教化为善,也可能不接受为恶
要用德教扶植使之为善,同时用刑罚来抑制其贪质使之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
五.春秋决狱
用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董仲舒是引儒家精义断案的第一人,把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的刑法观点,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强调“源心定罪”,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效果置于次要
“本其事,原其志”
体现了西汉时期封建法制、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精义置于法律之上并运用司法实践之中,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里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了西汉中期的封建法制不够成熟和完备,还没有将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一一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所以在纲常原则和司法实践间还存在矛盾,必须要以精义决狱来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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