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朝代 |
西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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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1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 | |
主要 |
一、《周礼》:亲亲、尊尊、五礼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 宾 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邓析“竹刑”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民事法律内容 |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剂-兵器珍异);傅别(借贷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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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附别厚远 3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亲迎 4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各成一级共事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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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1、 狱(刑事)-断狱; 讼(民事)-听讼 2、五听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3、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
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
秦 |
汉 |
三国两晋南北朝 |
立法指导思想 |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 |
主要律典 |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不赦不宥、连坐 | 1《魏律》:18篇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晋律》(泰始律)20 :①服制;②刑名后增法例3《张杜律》 4《北魏律》:官当5《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定为12篇,名例为首;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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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
1、危害皇权: 2、侵犯财产、人身: 共盗(5人);群盗(聚众反抗统治) 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见之不举; 不直(重罪轻判);纵囚(有罪不判); 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碍社会秩序:逋事(为逃避遥役而不报道) 乏遥(在遥役地逃走) 5、破坏婚姻家庭 |
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 ④降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 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 |
刑罚 |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赀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6赎刑 7耻辱刑:髡(全部毛发) 耐 完 8株连:族刑;收(为奴婢) |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2500-4500km)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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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原则 |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 |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
1八议 (魏律) 2官当 (北魏律 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
中央机关 |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司隶校尉 刺史 |
1大理寺(北齐)2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 3御史台、治书侍御史 |
审判制度 |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
1、《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心定罪”:符合忠孝,可减免。 2、 秋冬行刑 |
唐 宋
朝代 |
唐 |
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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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唐律特点: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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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 | |||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救助,若复原,可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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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
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 1折杖:将徒、流刑折为杖刑 2刺配3凌迟:首用于五代,南宋代确立为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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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
1区分公罪与私罪2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3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 4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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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契约制度 1、债的发生:合意 2、买卖契约:(绝卖-一般、赊卖-预付;活卖-附条件) 3、租、赁、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4、典卖 5、借贷:(负债-不计息、出举-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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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内结婚、官不与民婚 2、3年不归、6年不问可改嫁 3、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4、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5、“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 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6、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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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部 门 | 职 责 | 官员(正副)、机构 |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审刑院(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销) |
1、大理寺 | 中央司法审判: ①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②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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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部 | 中央司法行政:①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诉 | 尚书、侍郎 | ||
3、御史台 | 中央行政监察: ①监督以上二部;②受理行政诉讼;③参与审理重案 |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 ||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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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县(司法佐、史) |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 | ||
回避制度 《唐六典》首订 | 1、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 2、翻异别勘: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
明 清
朝代 |
明 |
清 |
主要 |
1、《大明律》★①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 ②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明《大诰》★(明朝特别法) ①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 ②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 ③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思想 3、《明会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 |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充分体现汉唐以来的封建法律精神 2、例:条例(刑事单行法);则例(行政法规); 事例(上谕);成例(编订的事例) 3《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
刑罚 |
1奸党罪 2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 4廷杖: |
1死刑:立决 监侯2充军:可单独为罪 |
原则 |
1、从重从新主义2、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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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
一、三法司(三司会审)1刑部:主审 十三清吏司 2大理寺:复核 3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全国分13道,设 监察御史 110人 |
秋审 :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朝审:复审刑部、京师的监侯案件 热审:京师的笞杖案件 处理: ①情实:执行死刑 ②缓绝 ③可矜 ④留养承祀 |
二、厂卫制度东厂、西厂(监督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锦衣卫:下设镇抚司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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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
1、九卿会审(园审) 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复审翻供不服案件 2、朝审: 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 3、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