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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2)判断的方法。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3)判断的真伪。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主体判断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关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掌握以下规律:?

  (1)价值判断表达了符合愿望的“好”或者应当抛弃的“坏”。?

  (2)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3)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性法律结论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事实判断,但是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司法者进行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2.自由

  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关于自由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三九考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①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②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即法律禁止自我伤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个别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③冒犯原则

  即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等。

  ④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即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3.正义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四)法的价值冲突{重点掌握}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重点掌握}

  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题例】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一/3)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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