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复习提纲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节中,考生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一般掌握}
1.法是社会的产物;2.社会是法的基础;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重点掌握}
1.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3.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它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般掌握}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第一,民主法治的社会;第二,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1.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2.必须确立实质法治;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题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一/7)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