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 |
社会是基础 |
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法律的变迁 | |
调整社会 |
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疗治社会疾病 | ||
【考点分析】 |
1.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基本一致 2.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律必须与社会上其他因素配合,才能有效调整社会。 |
||
法与 |
经济基础决定法 |
(1)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2)不能就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
|
法反作用于经济 |
表现: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 ||
法与 |
科技对法 |
科学技术改变了某些法律规范正当化的前提 | |
科学技术使得一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原理过时 | |||
改变人们违反或遵守法律的成本 | |||
法对科技 |
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及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准则 | ||
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
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 |||
【考点分析】 |
1.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对法律的作用只能是间接的 2.结合器官移植、计算机技术等新科技现象,分析科技对法律的挑战 |
||
法与 |
政治对法 |
总体上法律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 | |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的发展变化 | |||
法对政治 |
法与政治体制(权利配置和行使以法为据);法与政治功能(法贯穿政治关系形成过程并固化其利益);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控制调整,政党法制化);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 ||
法与政策 |
共同点 |
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 | |
区别 |
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化程度 | ||
法与 |
相互依存 |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 |
国家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义务实现、权利保护、社会整合、法律创设和实施) | |||
相互冲突 |
法律限制权力,而权力具有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 ||
法律制约权力的有限性 |
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 ||
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也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 |||
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 |||
【考点分析】 |
1.国家是法产生的标志 2.国家和法相互依存,二者没有先后关系 3.权力有天然摆脱法律控制的倾向 4.法的至上性,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可以高于国家或脱离国家。 |
||
一致性 |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 ||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 | |||
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 | |||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 |||
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 |||
联系 |
本质上 |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 | |
内容上 | 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
功能上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 | ||
区别 |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自觉vs 自发;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
||
【考点分析】 |
1.分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1)合法性 (2)合理性:性质上是否符合法律调整对象的要求;结果上法律调整是否最合适; 类别上是民法调整还是刑法调整。 |
||
法与 |
人权概念 |
(1)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2)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3)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但并非所有的人权实际上被法律化 |
|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 |||
法与人权 |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诊断法律侵权的症结,实现法律的有效性) | ||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法对人权保障的优势,人权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