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面部受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后是否还应赔整容治疗费用?
女子遇车祸面部受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后是否还应赔整容治疗费用?
女子遇车祸面部受伤整容治疗费用该谁承担?
锦江区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赔
乘坐某旅游公司大客车外出旅游时遇车祸,刘静(化名)脸部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刘静将该旅游公司告上法庭,锦江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刘静部分医疗费用。
至于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应等实际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生效后,刘静又先后两次到医院做后续治疗手术,她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这两次的医疗费,遭到拒绝。
无奈,她只好再次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锦江法院作出判决,旅游公司应支付刘静后续治疗手术费,其中属于免责范围的部分由旅游公司自己赔付,不属于免责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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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车祸后索要后续治疗费
刘静乘坐某旅游公司大客车外出旅游,途中由于车速过快,遇路面结冰,车辆发生侧滑,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致使刘静脸部受伤。此事发生在2008年3月。
事后,交警认定大客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刘静的伤情需择期进行多次
手术才能整复,预计要进行8-9次面部瘢痕切除整复手术及防疤治疗。
2008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旅游公司先支付刘静部分赔偿费用,至于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009年4-5月,刘静又先后两次入院做面部手术,并产生一定医疗费。
刘静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该笔费用,但遭到拒绝,她只好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支付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2万余元。
被告方整容非常规治疗不赔偿
对刘静的诉请,旅游公司辩称,刘静面部的疤痕是伤残评定结束后产生的,她所称的治疗其实是基于美化外观的整容治疗,不是常规治疗,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早在刘静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时,旅游公司已赔偿了相应的残疾赔偿和致残的其他赔偿费用,再次产生的整容费不该由他们承担。
因此,旅游公司认为刘静提出的赔偿费用标准无法律依据,应该驳回。
另外,旅游公司也购买了客运承运人保险,如果旅游公司应该赔偿整容费,也该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刘静赔付,而不是旅游公司。
对旅游公司的说法,保险公司称,早在第一次判决时他们已赔付了残疾赔偿金,已尽到了给付义务。
至于整容费,保险公司不属于直接的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静本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又从事服务行业,其对面部疤痕作修复手术,并非出于整容美化目的,而是出于基本伤情所需,她主张后续面部疤痕整复费用是适当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旅游公司应赔偿刘静医疗费、误工费等24558.58元。
至于这笔费用该旅游公司赔付还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之约定,刘静因疤痕切除做的修复手术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不纳入保险赔偿,应由旅游公司负担,共计16000余元。
但刘静因治疗产生的其他赔偿项目,不属免责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共计8000余元。 锦法记者牛莉2010-05-18 来源: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