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9年购买一辆捷达牌轿车,并在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盗抢险等附加险。一天早晨,王某驾车去单位上班,由于时间较紧,所以车子开得很快,结果在强行超越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前部损坏,所幸出租车司机没有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及时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了解情况后,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车辆进行了损失核定,初步估计修理出租车需要3天的时间。出租车司机考虑到这3天无法营运,将损失近千元,当面向王某和保险公司提出3天的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当即告诉他:只有在第三者受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误工费,由于你没有受伤,保险公司对你的误工损失不予赔偿。
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是对未受伤者的误工损失应当如何理解和定性,以利于保险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正确处理该项费用。根据《车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只负责承担两种责任:一是对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二是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对于后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其中包括事故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误工费用。因此,误工费属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对于本案中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损失,则应认定为一种间接的财产损失,即预期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而是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停驶、停业”的间接损失。因此,虽然本案中第三者可以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其因停驶造成的误工费用,但保险人对该项费用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