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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
 
 
    (19961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推进房改工作,现对我市出售公有住房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购房控制标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20平方米;市级干部住房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
() 企业干部的住房标准,已明确行政级别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住房标准执行,行政级别不明确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讨论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其不同职称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执行。
二、售房价格()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价计算:单价=同等级新房成本价×(1-住房年均折扣率×使用年限) -工龄折扣额×成本价÷标准价-现住房折扣额-维修及保险基金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价计算:单价=同等级新房标准价×(1-住房年均折扣率×使用年限) -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维修及保险基金
()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二等,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租金的计收,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
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售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售房价格按房改年度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城市居民收入确定。《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公布的9495房改年度售房价格的执行时限,由市房改办公室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告》时限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售房价格按9495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购房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各等级、各地段住房的市场价占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比例为:
一类地区170%,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独立工矿区140%。
()按规定内容及计算公式计算的职工购房单价(含标准价和成本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执行。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由职工选择。各等级住房的最低限价如下:
    三、购房维修及保险基金产权单位要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自用部位的维修及所购房产的保险基金。留取的标准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l0元为起点,按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年限计算,每1年增加2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职工购房实行住房保险,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与保险部门共同制定。
四、付款折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的,暂按应付价款的20%给予一次付款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应付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应付价款25%的折扣。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
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低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售房的评估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各产权单位(包括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前,必须委托由市房改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组成的房改售房评估机构,对所出售房屋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和确认,评估确认结果作为单位向职工售房的基价。
六、购房定金符合售房规定并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要在提出申请后10日内,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向产权单位预交购房定金。 具体标准为:标准价购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0元,成本价购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 产权单位收取购房定金后,应于下月始停收房屋租金。购房定金要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七、处理好不得向个人出售的问题凡属于《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中规定不得向个人出售的住房,待该住房拆迁安置后或达到出售条件时,可按现行规定购买住房,并根据间隔年限,在应付价款的基础上按年12%递增率,计算实际付款额。
八、公房出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售房回收资金的15%提取售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其余部分在银行设售房回收资金专户存
储,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由产权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改办审核、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的,银行不得办理支付手续。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售房价款的回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房屋产权单位在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前,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售房方案和申请报告以及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区房改办公室办理售房申请手续,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售房。因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因尚不具备售房条件的单位,可先办理申请手续,经市房改办批准、备案,具备售房条件后再组织实施。各产权单位办理售房申请手续后,即可组织职工申请购房;直管公房住户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购房。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一、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市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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