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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实施日期】1998/02/19
【颁布单位】鲁财综字[1998] 9
           

 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
、《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2
、《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3

            
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
     1
、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
、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3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3
、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
     1
、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1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
、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
     3
、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4
、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
     
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
     1
、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
     2
、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3
、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
     4
、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
     5
、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
     6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7
、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
     8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
     9
、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
            
 
            
附件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机关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630日前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
     
第二条 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
     
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
     
第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外单位职工售房。
     
第四条 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直房改实施意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购房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的住房规定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处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厅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院士15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规定面积内的部分按应付价款的5%给予现住房折扣。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售房时的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厅级及院士150平方米。
     
在建设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加价出售,加价部分占各地段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具体比例为:一类地区170%,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140%。一个家庭原则上允许购买一处住房,现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只购买一套,其余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
     
第八条 本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1997—1998房改年度的公房出售成本价格执行,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为19986月底。
     
第九条 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住房类别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一等
            住房等级
            
一等
            
二等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成本价
            1247
            1035
            1035
            868
            816
            771


     
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第十条 旧房的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旧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年折旧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竣工年份+1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售前检修及保险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住房检修由购房职工自行负责。为保障职工所购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住房保险。
     维修
及保险金留取按下列公式确定:
     
每平方米留取金额=10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总价款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
     
1)地段等级划分及地段环境调剂系数:市区居住环境按交通条件、商业服务、文化卫生设施配套状况和绿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调剂系数分别为:一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外环路以外地段的调剂系数为95%。
     
2)楼房层次调剂系数:多层住宅一、四层各为100%;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三层(含)以上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高层住宅底层、顶层的调剂系数为95%,其余各层均为100%。
     
3)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其他均为100%。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由单位出资封闭的阳台按售房单价全额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50%计算。楼房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及楼梯间的面积属共用部分,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不计算房价款。
     
第十四条 地下室(合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得低于折旧后成本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对住房产权的确认,评估立项,现场评估等事宜,按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鲁财国字[1997]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按应付价款的14%执行;职工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售房资金按《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管理,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价款计算公式。职工购买标准内面积住房或者虽超标准但在上限内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价1=同等级新房成本价×1-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买超控制面积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价2=同等级新房成本价×1-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170%(或160%、150%、140%)-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房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房价款1=单价各项调剂系数和×[规定面积+阳台投影面积(封)/2十阳台投影面积(未)/2×2]
     
房价款2=单价各项调剂系数和×(控制面积-规定面积)
     
房价款3=单价楼层朝向及楼层调剂系数和×(住房总面积-控制面积)
     
房价款=房价款1十房价款2十房价款3十附属建筑款
     
职工购房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价款=房价款-购房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实付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应付价款大于0时,实付款=应付价款-(应付价款-房价款2-房价款3×5%-应付价款×14
     
当应付价款小于0时,负数部分按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挂帐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调整住房,可按照当时的规定的价格换购。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附有关的图、表;
     
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
     
依据评估结果,各单位计算职工购房价款、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省直机关房委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审批职工购房价款和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款结算,汇缴,办理房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过去有关房改售房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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