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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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 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
1、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综合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费费。
(8)保险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棠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经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枝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离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离建筑物边沿五十米以外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凡在公司所在地近郊区施工,按综合费率内包括的临时设施费包干使用,临时设施的产权属施工企业;到山区、偏僻地区和远地、特殊重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按综合费率中包括的;陆时设施费包干确有困难时,在尽量利用永久性建筑和节约的前提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临时设施相 (预)算,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但应按附表扣除综合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其产权属建设单位。
(二)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 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力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抡)管字筹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劳动保险基金按专项基金核定,列人工程造价。
(四)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如有害、有毒、放射性、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3、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施工单位按规定交纳的 副食品价格调节费用。
5、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生活用车、船费等。
6、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 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万分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在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五)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本“取费标准”包括一般土建工程,土建构件专业吊装,打桩工程,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本取费标准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汇总表》配套使用。
三、取费标准的适应范围
(一)包工包料工程
1、一般土建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设备基础)和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量(挖方或填方)在三干立方米以内的基础土石方。
2、土建构件专业吊装工程:适用于机械吊装企业单独承担砼和金属构件运输安装的专业吊装工程,凡是单位工程发生的砼和金属构件运输安装的专业吊装,均应执行土建构件专业吊装工程标准。
3、土建专业打桩工程:适用于打桩企业承担的各种预制桩的打桩,现场灌注砼桩,砂桩,爆扩灌住砼桩,人工钻孔灌注砼桩,人工挖孔桩,钻(冲)孔桩工程,强夯工程。凡是单位工程发生的专业打桩工程,均应执行士建专业打桩工程标准。
4、预制桩制作工程:适用于土建和专业打桩企业承担的各种预制桩的制作。
5、机械土石方工程:适用于机械施工的平基士方(在三十厘米以上者)和附属建筑物的土石方,构筑物的土石方和安装工程中所发生的土石方以及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挖方或填方)在三干立方米以上的全部基础土石方。
6、人工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施工的平基土方(在三十厘米以上者)和附属建筑物的土石方,构筑物的土万万和安装工程中所发生的土石方及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挖方或填方)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全部基础土石方。
7、装饰装潢工程:适用于施工企业和专业装饰公司单独承担的二次装修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四类及四类以下的一般土建工程的包工不包料,四类以上工程不宜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形式。
四、预算外点工标准(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施工管理费,不包括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
1、土建工程标准为每工日15.20元。
2、装饰装潢工程标准为每工日17.40元。
五、若干问题的规定:
1、综合费内的定额测定、编制费是用来解决定额管理部门调查,收集价格信息,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单位估价表,测算公布概预算调价系数,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工程结算系数,由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规定代收的专项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扣减。具体上交办法:中央及省属施工企业(包括厂矿办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地(州)市、县(市)及城镇街道、农村建筑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各地(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分站。外省、地(市)临时来湘施工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定额分站收取。
2、综合费的上级管理费按省建委、省建行湘建(1989) 经字第166号文《关于调整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上交。
3、本“取费标准”,中的装饰装潢费率是针对二次或再次装修制订的。新建工程中的装饰工程,不论是与主体一并发包还是单独招标发包均按土建工程相应的工程类别取费。
4、二次装修时,如一个单位工程内,装饰装潢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超过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装饰装潢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以上,均按整栋二次装修工程类别取费。
5、凡是各地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与九四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均不得计取其他直接费、综合费、利润、单独计取的费用,但应计取劳动保险基金和营业税、城市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6、本“取费标准”不包括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因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10%以上的赶工费和预算加包干系数包干的工程的包干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