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3、4
类别:受上级委托事项
一、 事项名称:建筑装饰、建筑幕墙、金属门窗施工企业资质申请
二、 办理主体: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2、《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4月21日修正)第十四条;
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4月21日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4、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四、 办理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关规定的建筑装饰
装修、建筑幕墙、金属门窗施工企业
五、 数量:无限制
六、 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在江苏建筑业网上的办事指南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企业应含企业历次演变批件);
3、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经营负责人(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4、企业章程;
5、企业注册(或最新增资)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新成立企业的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8、资质标准要求具备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9、企业拥有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
将上述材料提交我办初审后,请将四份申请表,目录中2至9项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同时请至省建设厅信息中心(北京西路70号-1)购置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
七、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承办人自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并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4、在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装饰办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企业办公现场进行考核,并填写《资质申报受理单》记载并签署认定意见。
5、经装饰办资质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申报或不予申报的决定。
6、将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市建委、省行政管理审批中心。
八、 收费:无
九、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 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联系电话:83278248 83278231
附件: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