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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初探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动物福利的话题起源于人类关于人与动物关系的反思,近年来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学界掀起争论的热潮。在我国,更直观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则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系列案件:2002年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轰动全国的女子虐猫事件;随处可见的城管杀狗……等等。网络媒体的力量和社会舆论导向使得国民不断反思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这其实直接触及了人类对道德底线的本质思考。这些事件仍在不停发生,但大多数人们对此的关注还限于道德的批判,而这仅仅是动物福利的一小部分。
  
  一、“动物福利”[1] 概念的界定
  
  在深入分析动物福利立法之前,有必要对动物福利概念作一个简单的介绍[2],对误解加以澄清。
  
  (一)动物及其福利的范围:
  
  目前,人们普遍把动物分为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并针对不同的动物制定不同的动物福利法。而并不是所有动物都享受人类的动物福利保护,因此,动物福利并不是将人和所有动物等同对待。
  
  那么什么才是动物应该享有的福利呢?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世界卫生组织所定义的动物有五大自由: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我们都有理由接受这个普遍被承认的动物的分类和对动物福利的界定。
  
  (二)动物福利不是动物权利
  
  动物福利这一概念并不是极端地反对人类对动物实质上的生杀予夺,而是在生杀予夺手段上的适当限制。这是动物福利的基础,打破这个基础而谈动物权利只是一种矫枉过正。按照法理学的定义,权利乃是主体享有的一种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实现利益的手段,权利的享有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因此,与其提出动物权利这个概念而制造法学上不必要的麻烦而放慢动物福利的进程,倒不如明确动物福利的内容而付诸实际行动。因此,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从此将动物作为法律上的主体而赋予其权利,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仍然是从人类的视角。
  
  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
  
  (一)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进展情况
  
  早在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就被通过,而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也是1911年就通过并颁布实施的。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其中不乏一些发展中国家。
  
  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中给小猪提供玩具。英国政府据此宣布,给农民90天时间为小猪们准备玩具,届时如果不能达到法令规定的标准,将被课以1000英镑的罚款,甚至被处于监禁。
  
  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更是从各方面对人应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动物权益组织还要求全球快餐连锁公司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动物,并保护动物应有的权益,否则将号召人们拒购这些公司的食品。面对强大的压力,许多餐饮业巨头都不得不放下架子听取意见,如麦当劳公司就曾给全世界为其每年供应15亿只鸡蛋的农场主们写信,要求其改善母鸡的生存环境,并禁止采取“去喙”(即切除母鸡的嘴)和给母鸡节食的方法提高产蛋量。
  
  (二)新道德观和新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不得不进行经济和伦理的双重洗礼
  
  上述各国对于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是观念的冲击,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许观念的转变需要时日,但是经济上的直接损失确是显而易见。西方国家开始用动物福利等绿色贸易壁垒阻碍我国农产品、动物制品的出口,而这些问题更多的需要依赖国家或者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比较著名并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特别加入的“善待动物”福利条款,则向肉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猪必须享受到以下福利:一出生就享有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泥土的权利;运输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宰杀时必须隔离,不被其他猪看到,还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生产的猪肉就不合格。欧盟新法规从重视终端产品的品质到重视全过程,将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固定投资、运输成本和人力成本,以改善养殖场条件,减小养殖密度,对养殖环境的标准也要提高。对比这些标准,目前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很少。按欧盟新标准,中国目前已有一些大型企业能够执行相关动物福利标准,但大多数食品出口企业仍需对照标准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对欧出口食品贸易不受影响。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动物福利本身可能是个道德问题。但是,动物福利立法并不是为了体现人的高尚,也不是道德的立法,它仍然没有脱离我国传统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维护人类利益。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的主体仍然是人,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当务之急,不是探讨动物福利是什么,而是应该探讨如何来应对动物福利带来的问题,如何以立法的方式建立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副研究员杨通进先生的观念比较能让人接受,他认为,“国内动物福利还没有进入立法的程序,一方面公众的接受程度不足,另一方面受经济状况的限制。但是科学界已经感受到这方面的压力。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我国向西方发达国家出口的畜牧产品也被要求提供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材料。因此,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我们的科学研究和国际贸易都将遭受巨大的损失。”[3]因此,动物福利立法乃是当务之急,而要解决的问题也转移到了“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上来。
  
  三、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现状和立法环境分析
  
  天津是我国北方大城市之一,拥有众多人口和资源,且人口结构复杂,宗教信仰丰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天津市动物生存现状也相对较复杂。天津的动物生存现状可算是我国范围内动物生存现状的一个缩影。对于天津市民来说,接触最多的是提供食品的农场动物、家养的陪伴动物,以及到处可见的流浪动物,并且以犬类、猫为主,少见其他动物。与其他城市一样,天津政府也经常开展“打狗行动”,对流浪犬、无证犬等集中整顿,维护社会安全,防治狂犬病等的发生,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也较为恶劣。
  
  (一)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意识调查分析——社会实证角度
  
  笔者对天津市市民的动物福利观念和立法的思想基础进行抽样调查[4],结果显示了天津市在这方面稍比全国走在了前面。
  
  在天津市市民对“动物福利”该词的了解程度抽样调查结果:40位被访者中只有一位了解,从来没听说过的占到六成,大约四成的人只是听说过,并不深入了解;
  
  用欧盟的一条动物福利标准即:“应该给小猪提供玩具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测试大家的反应时,大约近半的人表示不能接收,无法理解;有大约二成的人认为可以接受,其他的人则持无所谓的中立态度;
  
  在对天津市“打狗”活动的反应调查看,有35%的人出于对宠物狗和流浪狗的人道主义精神反对“打狗行动”;支持的人只有一位,另外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应理性看待打狗行动,认为应在保证采取人道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城市卫生和公共健康安全行动;
  
  在对人们是否赞成中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时,被访者中有半数以上的人表示支持,认为这是种人类历史文明的进步;反对者占20%,反对理由大部分是出于“与其花钱和花精力保护动物,不如将那些资源用于保护人类弱势群体上”更合理。但是在对人们进行“天津市地方动物福利立法是否可行”调查时,反对的人数却超过支持的人数,有55%的人认为不可行,理由则依次集中在“人们的意识淡薄”、“经济基础薄弱,没有多余能力和精力关注动物福利”、“执行成本过高,不现实”、“没有相关依据和惩罚措施”、“取证难,执法难度大,不现实”上。对天津市地方动物福利立法持乐观态度的则占40%。
  
  对上述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初步得出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一定的民意基础,与全国范围[5]相比,虽然“动物福利”对于天津市市民来说还属于新鲜事物,天津市市民的动物保护观念和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动物的理念尚未占据主流思潮,但是天津市市民保护动物的意识较强,社会舆论和民众意愿所营造的动物福利立法环境较为宽松。
  
  (二)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基础分析——规范实证角度
  
  1.国家层面的立法基础分析
  
  (1)《立法法》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从《立法法》条文可以看出,天津作为直辖市,完全可以在立法法的授权下先行就动物福利进行立法,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2)国家专项立法层面的依据
  
  l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内最早开设动物福利法课程的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宋伟在由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主持召开的动物福利立法国际交流研讨会上提到,“198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上,还值得探讨,但是这部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确实产生了很大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
  
  分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宋伟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给“圈养”动物单独立法还不现实,而把野生动物园、马戏团的规范管理归到“野保法”中,又不太好操作,因为“野保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国家林业部门,而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管理又分属国家建设部和文化部,体制上不顺。所以,认为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框架内,分别制定两个行政法规,对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行为进行规范,把有关动物福利的新理念和有关条款加进去。[6]我们认为,在现有体制下,更好的方式还在于根据各地不同的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动物更加切合实际和可行。
  
  l 《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
  
  我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最早的签约国。这个公约在保护动物方面有很多实质性内容。比如在对犀牛的保护方面,我国自古就有犀牛角可以入药的传统,但是为了履行《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严禁捕杀犀牛,牺牲了大量经济利益。目前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已经占到国土面积的很大比例。在对整个自然界包括动物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我们提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于先生谈到保护与利用的话题时,立刻引起了到会人士的极大兴趣。会场上明显分成了观点不同的两个“阵营”。一方认为,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利用,还是把动物放到了人的从属地位,在现实中也很难区别哪些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是不可以利用的,难免出现滥捕、滥杀。而有些观点则认为,可持续利用符合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大趋势。
  
  综上所述,在我国,对动物福利立法(国家级立法)可以说是没有,即使有如一些学者认为的一定程度上体现动物福利的立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和珍惜动物,对于食用动物(即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还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并不健全甚至严格意义上的空白。前两年的《畜牧法》草案中也删除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目前国际上所说的动物福利概念,其针对对象则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接触频繁的用于饮食、科研、娱乐的动物。当前,我国对于这些动物,尤其是食用动物的处置方式还没有动物福利的概念,距离动物福利的要求还很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动物福利也将是我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动物福利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起步时期,动物福利的概念已经开始被人们所接受,并且受到重视。2004年,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修订稿中加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但是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动物福利的立法。这说明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还不成熟,不能强求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与发达国家步调一致。但是给予动物福利是一种国际趋势,我国必须适应也正在适应这一趋势。
  
  2.我国其他地区动物福利立法的借鉴
  
  l 失败的教训
  
  2004年5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完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民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动物福利的章节,该征求意见稿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对动物的生活、运输、医疗、屠宰四方面的福利都作出了规定。如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在运输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须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7]但是,时隔不久,相关部门就已经证实,《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早些时候在提交给立法专家、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后,就已经被否决了。不少专家认为,给动物“福利”立法虽然很好,但毕竟太超前了,在实际生活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8] 可以说,北京市的经验教训是现实的,也是任何立法机构必须面对的,即法律的超前性与法律的实现问题之间的矛盾。在天津市地方立法过程中,应当考虑如何作出合理的设计,既保证法律的适度超前,又便于执法,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l 成功的经验
  
  我国许多地方从2004年至今发布了有关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许多地方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动物福利”。可见,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一级的国家立法,而且,在少数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略为体现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但是内容极不完善,甚至没有实质性内容。但在地方立法方面,却有不少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在规范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动物福利”,虽然其本身并没有对动物福利概念作出具体的解释,但是,从其规定来看,却不失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表率。

  除上述明确规定“动物福利”的地方立法以外,更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没有制定出现“动物福利”字样的法规,但是,其实质内容本身已经实动物福利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体现,例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天津市地方动物福利立法基础分析
  
  天津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关动物福利的保护仍在其地方立法中有所体现,只是在立法文本以及执法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以下法条进行分析:
  
  l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为执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善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得以进一步实施,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较为明确。《条例》在第一条指出了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第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天津市已经将“动物福利”相关内容列入了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即没有“保护动物福利”之名,却已有保护动物福利之实。特别是第五条的规定,指出了“虐待”野生动物亦是法规所禁止的。虽然,在本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动物福利保护,例如虐待野生动物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是,从规范文本中可以看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可见,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条文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仍然可以加以操作,只是需要相关部门在具体处罚措施上加以进一步的规定。
  
  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为更好得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应由的贡献。2006年天津市在历史上首次确定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癞蛤蟆、麻雀、黄鼠狼等369种两栖类、鸟类、兽类,以及鱼类、爬行类野生动物,都被列入第一批《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天津市野生动物共有497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73种。据天津市林业局局长李森阳介绍,目前全市的野生动物中,有黄鼠狼、大灰狼、獾猪等兽 类41种,家燕、麻雀、海鸥等鸟类389种,癞蛤蟆等两栖类7种,家蛇、乌龟等爬行类19种,青鳝等鱼类41种。在鸟类中,除了乌鸦外,其余的都被列为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天津市要求对误捕的野生动物要立即放生,对误伤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送交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对死亡的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误捕、误伤后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处以相当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 《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现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由天津市政府于2004年6月29日修订发布,效力等级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而且其立法目的之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蛛丝马迹。但是,从该法规文件看,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实验动物所需饲料、 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公认的动物享有的五大自由之一——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9月30日,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在《关于善待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动物福利”这一概念,同时还在第二条明确提出本意见所称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这是我国动物福利第一次将动物福利明确纳入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可见其重要意义,也为地方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价值。
  
  l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对于市民来说,更关心的是与家养宠物相关的规定。对家养宠物的相关规定单一,只对宠物犬的饲养进行了规定,2005年发布并实施了新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与1996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增加了动物福利的条款,即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义务,但是是相关养犬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明确排除了虐待、遗弃所养犬的法律责任。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罚款。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规范,完整的逻辑要素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该条例对于动物福利方面的只言片语只是对行为模式的规定,而没有法律责任的界定,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本条规定将没有实际操作可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我们只能作道德上的谴责,但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而这正是动物福利保护的软肋。窥一斑见全豹,即使是与人最亲密的陪伴动物,都无法得到完整的福利保护,那么,更何况是远离普通人的生活,而只是在被分解之后才能看到的饲养动物呢?
  
  四、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一)尽快研究和制定《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的建议
  
  自从动物福利一词传入我国以来,大多数人表示在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包括经济基础薄弱,执法成本过高,国民对动物福利保护意识淡薄等。对于立法来说,或许最担心的是法律制定出来了而没有人执行,即所谓的法律的可行性问题,但是,当动物福利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问题的重点应转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欧盟掀起的关于动物福利贸易壁垒问题;再如大规模屠杀动物的事件,虐待动物的惨案引发的道德讨论。
  
  如果说作为全国性的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话,那么我们的观点是,可以尝试通过地方先行立法的方式总结经验。诸如天津市可以制定《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等类似的地方性法规。首先,作为地方立法是一种国家立法的先行尝试;其次,作为一个直辖市,天津的经济文化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据数据显示,天津市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口素质较高、民族众多的地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就动物福利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基础,填补国家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空白。
  
  (二)《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指导思想
  
  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问题在于立什么样的法?天津市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
  
  首先,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调整的仍然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行为,动物不会说话,动物不能成为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义务的承受仍然属于人。
  
  其次,给动物福利立法应当把握度的问题,即仍然是以人的利益为中心,动物利益仍然从属于人的利益。动物立法不在于以动物的感受为先,这首先是不可能的,“子非鱼”,其次,在以人类利益为目的的情况下,动物福利立法可以使动物生存和人的利益之间的双赢,何乐而不为?如此,则既使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不至于使之沦为道德的立法,又能保证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性,使动物福利与人类福利处于互动而不是矛盾状态。例如,已经被证实的,当猪等动物处于福利制度保护下,其无痛苦死亡所带来的肉制品更加健康,这无疑有利于人类自身发展。
  
  第三,动物福利的立法必须与天津市实际情况相结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这也决定了天津的动物福利立法不可能照办照抄国外相关立法。
  
  五、结语——进步抑或倒退?
  
  当然,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本身还需要面对许多困难需要解决,毕竟,任何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性问题,我们只要具有实干精神,那么动物福利立法不会是一个无解的问题。行文至此,不禁感慨,人类对动物福利立法,是进步还是倒退?18世纪,有的思想家就试图把天赋权利论直接应用到动物身上去,认为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而到今天,人们还在为是否需要保护动物福利争论不休。从动物福利观念的产生演变可知,动物福利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动物福利问题,其实是一个人为问题,它起源于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紧张关系当中。时至今日,我们不禁感慨,同样是动物,大熊猫能养尊处优,我们尽其所能保护之,但是其数目并没有大幅度增加,而作为饲养动物的猪牛羊,可能每天必须面对同胞们的痛苦死亡,作为家养的陪伴动物,是不不都有清洁的水源和食物?为了动物福利,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付出,比如立法;然而,应该坚信,我们也会因此得到应有的回报。

 【作者简介】

戚道孟,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徐刚,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注释】
[1] 在西方,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在1976年,美国人休斯提出了“动物福利”概念,这一概念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需要关注的是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福利。
[2] 不可否认,动物福利本身并没有一个完全正确或者完全为大家所接受的概念,但是,我们的观点,即使动物福利概念目前并不完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大家所接受的,而正在于此,我们才有了对话的可能和空间。
[3]《动物福利,你赞成还是反对?》//arts.tom.com 2004年04月28日来源:光明网-中华读书报
[4] 本次调查采取不确定人群抽样调查方式,针对天津市年龄层为10~35岁区间的“中层阶级”人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有效率为90%。
[5]北方网“动物福利”观念调查显示:[5]大多数被调查的人士简单地认为“动物吃好住好,不打骂、遗弃动物”就是动物福利;近半数人认为遗弃动物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毕竟算不上什么大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有些过了。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出,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动物福利并没有被普遍接受。
[6]《中外专家聚首北京研讨中国动物福利立法》新华社 2002年6月4日
[7] //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 08:45 北京青年报
[8] //www.zjol.com.cn2004年5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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