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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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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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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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除此以外的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2)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办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依法通知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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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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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依法行使;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中作出逮捕、拘留决定的,应当及时执行逮捕、拘留;检察院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亦应当及时执行; (3)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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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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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院依法行使;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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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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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法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3)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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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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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行使; (2)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 (3)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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