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高级辩护技巧(节选)
刑事诉讼高级辩护技巧(节选)
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为其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
在诉讼实务中,如何运用法律和情理,达到实现正义,为当事人争取更大自由的权益呢?这就需要办案律师,深入吃透案情事实,多角度解读法情法理、综合分析证据指向,全面操作案件成因,为其开展一系列的诉讼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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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王某实施盗窃,在火车的行李架上偷走一个皮包,打开一看有一捆金黄色,长条状物品,遂在火车靠站后潜逃。失主报警,一个月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包内有价值25万元的黄金(已全部退赃),检方以盗窃罪提起控告,要求法院严惩。
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以该案是否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是否依法严惩的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方的意见:该案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王某在盗窃时应当预见盗窃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方的意见:王某在盗窃时,并不是有意追求高额盗窃数额,其所得黄金纯属意外,所获25万元的黄金,不是王某的真实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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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一下上面的案子,辩护意见是否会被法庭接受?接受的程度有多大?事实上,辩护人的主张未被法庭采纳。那么,未被采信的原因是什么呢?
1、 该案的事实清楚,犯罪数额确实。根据一般常理认知,盗窃者在偷盗时,都会预见到盗窃后果。本案中王某选择在火车上行窃,主观上就具备了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意图,这与实际所得,没有本质的冲突。
2、 王某的盗窃行为是随机的,没有针对性行窃,故盗窃数额可以预期。从案情可见,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并没有锁定特对的盗窃对象和盗窃数额,其主观上不存在纯属意外的因素,对盗窃数额可以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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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基于此案,辩护人应当从何处入手,才能解决主观恶性的问题,实现有利于王某裁判的辩护意见呢?
1、 从王某的盗窃需求上判断其主观恶性。事实上,每一个盗窃者的主观目的是不同的。有的走投无路,只为解决温饱;有的贪图享乐,意欲铺张挥霍。所以,要减轻王某的刑罚,必须要了解其盗窃的初衷。客观上,王某在案发一个月内,并没有挥霍财物,而是将大量黄金存藏,且在抓获后,全部退赃。
2、 从王某的文化程度、成长背景及对盗窃物的认识上判断其主观恶性。经查,王某系文盲,成长在偏远农村,家境贫寒。据王某交代,自己得手后,并不知晓包内的物品是何物,以为是廉价的金属,不值钱,便随地搁放起来。直到被抓获才知道是价值高昂的黄金,主观上并不完全明晰盗窃物的价值,故在量刑上,可以酌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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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律师在辩护上,应该保持开放的思路,不能拘泥于教材、法条,而是要深切洞悉案情,当事人的背景,案发的缘由,客观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各种判断,最后拿出可信、全面、确凿的辩护意见,这才是最为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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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1、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3、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