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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拒绝辩护练习题及解析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20拒绝辩护

  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相关链接】 《刑诉解释》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曰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配套练习】

  1.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 C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拒绝指定辩护须有法定的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下列哪些情况是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正当理由?

  A.委托人故意对律师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B.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

  C.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D.委托人对律师的活动加以干涉

  【答案】 ABC

  【解析】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对律师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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