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透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艾滋病患者在我国逐年增多,而艾滋病人犯罪现象的日趋增加,更给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的隐患。据统计,2007年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共办理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3件4人,依法判处7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笔者现结合这4名艾滋病患者的犯罪案件,分析一下其现状和特点,并浅谈一下对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应对措施。
一、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呈急剧增长态势。仅2007年,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就办理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3件4人。而在2007年之前,没有发生一起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从零上升至2007年的3件4人,增长速度和数量都是惊人的。
2、从犯罪诱因来看,相对单一。艾滋病人犯罪往往涉及财产性犯罪,这类人员因为日常开销过大,经济上极度贫困,他们不仅要维持自身正常生活、看病治疗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于解决吸毒等非法支出。该院所办理的3件4人中,4人都涉及盗窃犯罪(其中2人还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正是因为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诱使他们去实施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从中获取不法收入。如被告人勒俄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件,勒俄某某,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彝族人,四川省凉山自治州美姑县农民,自2006年9月上旬从来到安阳后,多次入室盗窃,而他实施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吸毒。他将盗得的钱、手机、手提电脑等,全部换来毒品吸食或注射。
3、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的再犯率高。艾滋病患者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利益,而对他们因为不能关押,不得不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而这些特殊人群出去之后,除了违法犯罪之外好像别无他路。一方面,就现阶段来讲,“有因之身”的艾滋病罪犯想在社会上再获重生的机会很少、可能性很小,他们迫于生计,只能以盗养生、以盗养吸、以贩养吸;另一方面,对他们不能有效打击,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艾滋病人犯罪的有恃无恐,客观上导致了这种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一次又一次与法律公然对抗。如艾滋病人朱宏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女,1970年10月5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1日被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但朱某并不思悔改,继续吸毒并屡次盗窃、贩卖毒品。2007年2月8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宏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000元。
4、对艾滋病患者的刑罚执行措施受到严重限制。艾滋病人同时又是犯罪分子,这种双重身份,让执法者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他们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关押。而在我市目前仍没有针对艾滋病患者的专门收治场所。北关区法院办理的4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中,实际操作中无一例外地都按照“监外执行”,判了刑也不能收监。
5、艾滋病患者犯罪分子不服从监管,执行效果不好。当犯罪分子看到自己明明被判了刑,却不用进监狱服刑,不免更加有恃无恐,对监管规定更是置若罔闻,随意逃避监管。不仅如此,在监管期间,有的将自身艾滋病毒当作“护身符”,公开贩毒,公然实施盗窃、抢劫;有的出于阴暗的心理,蓄意传播艾滋病毒;有的动辄以艾滋病为要挟,威胁他人甚至攻击办案人员,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挑衅,监管秩序形同虚设。如艾滋病患者朱某在监外执行中,每次考察都伸手向司法机关要100元钱,不然的话,就不见面,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对艾滋病患者犯罪分子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加紧专项立法工作,是控制艾滋病人犯罪的当务之急。艾滋病人日趋增多,在给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隐患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些规定,可能就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笔者建议,对《监狱法》和相关法律应作修改和完善。如监狱法应基于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等,解决监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2、对艾滋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对其犯罪的惩处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如果这些特殊人群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纵容其犯罪。艾滋病不可以是他们逃避打击的“护身符”,对这类违法犯罪者,要进行有效的清理打击行动。及时将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关押,摆脱“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怪圈,这样不仅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同时也消除了犯罪隐患,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3、对艾滋病患者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救助和教育,避免其步入犯罪。有些艾滋病患者因为感到自己的生命有限,活一天算一天。如果被抓,即使被枪毙,不过是少活几天。所以,在他们看来,违法犯罪并不算什么,至于是否伤害到他人,他们是不会考虑的。正是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他们才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从而对社会、对群众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全社会应给予艾滋病患者人道主义的关爱,保障他们免受歧视,同时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对这类人员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不要有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避免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如果忽视对艾滋病患者的管理和教育,忽视对他们心理动态的关注,一旦走出违法犯罪的第一步,势必难以自拔,积重难返,社会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4、国家应对艾滋病患者犯罪应建立专门场所,统一管理。对待艾滋病犯罪,国家应该有所作为,任何困难都不应该成为无可奈何的借口。国家要拿出资金,落实相应的专用经费,修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如在监狱设立专门监区,或者设立专门的艾病患者罪犯监狱,对这一群体实行集中收容、集中监管,并组成一支专门队伍,统一审判,统一监督劳改和统一治疗。这对艾滋病犯罪人员来说,既是一种人文的关怀,又对其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
5、对艾滋病患者罪犯的执行改造,应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对艾滋病罪犯的改造,不仅仅是监狱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当一些人因为吸毒倾家荡产铤而走险的时候,社会应该负有更大的职责去挽救他们,仅靠他们自己是无法走出这个黑色怪圈的,他们将被“套牢”并毁掉自己,还在更大范围内危害了社会。所以,艾滋病患者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对之给予关注和支持,使其不再破罐子破摔,不再危害社会,只有这样,法律的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患者犯罪增长的趋势。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梁艳红 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