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后,才能进一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有解决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才能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这包括:①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②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在行政机关内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有无越权的现象。④授权与委托是否合法。这主要是指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是否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这包括:①行为的实施是否具有事实根据。②行为的实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及是否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3)行为的程序与形式是否合法。这包括:①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这主要是指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