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础理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政法英杰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审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
5、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的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重要考点]
1、刑事赔偿采用明确列举原则。对于人身赔偿案件,国家只赔偿错捕、错拘、无罪判刑且刑罚已经执行的;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为考试重点,尤其是再审改判无罪与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机关确认问题。
3、1996年司法解释第1条与第四条是近年来考试热点。
4、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是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
5、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问题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