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受贿罪的既遂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属于受贿既遂。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也属于受贿既遂。
练习:06年。卷二。19题,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4.收到毫无价值的物品,属于受贿未遂。收到冒牌货,只要有价值,属于受贿既遂。
5.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分得的数额。
以上是司法考试在犯罪法中的应用和具体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详加掌握并理解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