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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财产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中对合同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1)合同的变更(保险法34)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施救费用的承担(保险法42)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代位求偿

  ①行使规则(保险法45、保险法46);②例外(保险法47)

  (4)责任保险(保险法50、5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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