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倒卖文物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1.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倒卖,是指为了牟利而买进或卖出。主要情形:(1)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2)为了牟利而买进。(3)为了牟利,出售自己私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3.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后出售的,只定盗窃罪,不再定倒卖文物罪。这是因为盗窃后的出售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这是司法考试的最新立场。
三、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
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性病罪,第2款规定的是嫖宿幼女罪。
1.传播性病罪
(1)本罪的实质:本罪不是指行为人意图传播性病,实质上是指性病患者卖淫、嫖娼。因此,严重性病患者只要卖淫、嫖娼,就构成本罪,既不要求行为人有传播性病的意图,也不要求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2)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明知他人有严重性病,仍组织、强迫他们卖淫的,既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又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嫖宿幼女罪
(1)主观上要求明知卖淫女是幼女而嫖宿。
(2)本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区别:本罪的幼女是卖淫女,强奸罪中的幼女不是卖淫女。所谓卖淫,是指金钱与性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