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裁决员资格要求及选任程序介绍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FIDIC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层次争议”或者“升级争议解决”机制。其中DAB在处理纠纷的作用承上启下,DAB组成人员—裁决员(Adjudicator)作用则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FIDIC 裁决员选任条件及程序介绍,对国内工程项目实施DAB体制时参考,同时对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走出去”的施工企业或人士也有参考。
「关键字」 FIDIC合同;裁决员;Adjudicator;DAB;标准文件;
一、前言
1、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并积极研究吸收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与以前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标准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和变化。其中体制创新之一就是在《标准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中建立了合同争议专家评审制度!
2、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学习研究,一直保持相当程度的前瞻性并与实践紧密结合。2007年初,在知悉九部委正在起草《标准文件》后,北仲便组织仲裁员、建筑工程专家研究起草《争议评审规则》,2008年初,起草了《争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在中外仲裁员、建设工程专家中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于2009年1月20日第五届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北仲版本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北仲是国内第一家可以实施建设纠纷合同争议评审第一家。
3、仲裁界有一句话:有什么样的仲裁员(Arbitrator)就有什么样的仲裁(Arbitration)。同样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裁决员(Adjudicator)就有什么样的裁决(Adjudication)。笔者通过对FIDIC裁决员(Adjudicator)选任条件及程序的介绍,提供给业内机构及人士一个参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二、FIDIC裁决员资格条件
1、FIDIC裁决员的资格条件(Qualification criteria)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FIDIC成员协会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2)适当的学术或/和工程专业工程师专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资格;
(3)在合同管理或/和争议解决,在咨询工程师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至少有十年的总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执业成功经历;
(4)对FIDIC文件熟悉并有经验,通晓FIDIC1999版及以后颁发的标准合同,对标准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十分清楚;
(5)有施工争议解决经验,无论是作为仲裁员(arbitrator)或裁决员(adjudicator);
(6)参加由FIDIC组织的三天裁决员评估研讨会;
(7)好的人格及沟通能力;
(8)承诺并可以承担被任命为FIDIC裁决员工作;
(9)公平及客观的能力
2、FIDIC合同在《争议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中第3条强调委任DAB成员的时候,雇主和承包商对DAB成员有下述要求:(1)、DAB成员有实施合同工程的经验;(2)、熟悉工程所适用的合同文件;(3)、能流利使用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语言。
3、从FIDIC合同对DAB成员的要求来看,工程专家应该更适合担任DAB裁决员。
三、成为FIDIC 裁决员的程序
1、FIDIC建立了一份高标准经核准的FIDIC 裁决员主席名册(President's List of Approved Dispute Adjudicators),要想进入名册成为FIDIC的裁决员必须参加并通过三天的仲裁员评估研讨会。参加裁决评估研讨会的人员必须英语流利并熟悉FIDIC1999合同条件,参加者将经过严格测试(考试)(rigorous testing)。参加者必须证明符合进入名册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进入FIDIC主席名册成为被核准的FIDIC 裁决员。
申请参加裁决员评估研讨会的申请人同时提出进入FIDIC 裁决员主席名册的申请。申请人必须由他/她所在的FIDIC会员协会(Member Associations)的提名并出具正式的提名信,由他(她)所在的FIDIC会员协会(Member Associations)证明申请人符合FIDIC对裁决员资格要求。申请人还有两名裁决员的推荐信「proposed and seconded by two supporters (a Proposer and a Seconder)」,申请人的两名支持者(supporters)声明他(她)对被推荐人符合裁决员资格条件等表示确信。申请参加裁决评估研讨会的申请人还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继续学习及参加培训使是自己知识及能力持续符合裁决工作的要求。
提出进入FIDIC 裁决员主席名册的申请人首先要接受The Managing Director的初选,初选中由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各种原因被拒绝参加裁决员评估研讨会,被拒绝的申请人将被通知被拒绝的原因和(或)下次重新申请的改进措施。通过初选被建议参加裁决评估研讨会的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动进入主席名册成为FIDIC裁决员,通过初选的申请人还要接受裁决评估研讨会(Adjudicators Assessment Workshop)仲裁员评估小组(Adjudicators' Assessment Panel)的考核(Testing)。
2、裁决员评估研讨会由三天高强度测试组成:第一天包括各种测试检验参加人员对FIDIC标准合同熟悉程度及对争议解决程序细节的了解;第二天是模拟裁决,参加人员模拟作为DAB裁决员是如何工作并给予口头“决定”;第三天进行面试和进一步的测试。只有通过裁决员评估研讨严格测试(rigorous testing)的申请人才可以被列入主席名册成为FIDIC裁决员。测试工作由仲裁员评估小组(Adjudicators' Assessment Panel)负责,该小组由五名评价员(Workshop Assessors )组成,小组现任评价员是 Peter Chapman, 仲裁员评估小组主席;Igor Leto;Gordon Jaynes;Cyril Chern (外部人员);Toshihiko Omoto (外部人员)。评价员可以采取可以采取的手段评价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裁决员资格条件,测试过程使用英语。
最终的测试结果提交给FIDIC秘书处,由秘书处通知参加人员结果,结果有三:一是进入主席名册;二是评估结果满意但不符合某些资格要求;三是评估结果让人不满意。进入主席名册的成功候选人裁决员资格保有三年,三年后将重新申请。FIDIC执委会(Executive Committee)有最终决定权是否接受裁决员评估小组关于测试人员进入主席名册的建议。执委会不需要明示不接受进入主席名册的原因。
3、目前FIDIC主席名册中裁决员仅有有34名,主席名册中的人均是世界顶尖专家、行业翘楚。仅举三个加以说明。
(1) Michael Mortimer-Hawkins(迈克尔?默迪梅-霍金斯)
英国人,出生于1936年4月18日,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土木工程专业,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London (FICE) 会员,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London (ACIArb)成员,FIDIC合同委员会原主席(1999-2000),FIDIC特别顾问(2000 – 至今),FIDIC DBO合同工作组主席。
笔者有幸得到先生的书面同意将先生在FIDIC2008年魁北克年会介绍DBO新合同英文文章翻译成中文后在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发表。
(2) Gordon L Jaynes(戈登?杰尼斯)
英国人,出生于1929年2月6日,教育资格:A.B., Whitman College, 1950; LL.B;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54 (Editorial Board, Washington Law Review)。;Academic Postgraduate Diploma in Law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of London (UCL), 1962;专业资格:Lawyer specialised in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Initially admitted Washington, then California.自从FIDIC Assessment Panel for Adjudicators成立至今一直是成员;国际商会的Task Force on Dispute Boards成员;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Founding Chairman,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s;国际律师协会的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s名誉主席;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London, Registered Arbitrator and Member等。
戈登?杰尼斯先生是美国的一位律师,在施工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方面具有国际威望,曾任中国小浪底工程“争议评审团”DRB主席,中国昆明供水工程DRB成员。
(3)Christopher Wade(克里斯托弗?怀特)
英国人,出生于1937年6月21; 教育资格:B.Sc. Civil Eng. University of Natal, 1960;专业资格:Swedish Association of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Swedish Society for Construction and Consulting Law (past Member of the Board);独立咨询、裁决员、仲裁员;
曾担任FIDIC合同委员会主席(1999-2006);从2004年Editorial Advisory Boar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 Review的成员;2002年退休后担任 SWECO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s, Stockholm 顾问;1981-2002 VBB/SWECO Stockholm总工程师– Hydropower, dams, roads, water, power, tunnels, bridges, motorways, buildings, marine, factories, E & M. Conventional and BOT projects. Contractual aspects - advice to employers and contractors re dispute resolution, extensive lecturing on FIDIC Conditions;组织和领导了超过250场有关FIDIC合同条件的研讨会;
四、FIDIC 仲裁员评估研讨会特点
要想进入主席名册成为FIDIC裁决员必须参加并通过三天的仲裁员评估研讨会(Adjudicators Assessment Workshop),仲裁员评估研讨会具有如下特点:
1、研讨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培训;
2、研讨会目的是通过高强度的系列活动安排包括书面测试、案例并以最终面试的方式评价参加人员FIDIC合同知识及能力能否胜任FIDIC裁决。
3、全程使用英语,因为FIDIC标准合同是用英文写就的。这也符合FIDIC在红皮书附录《争议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中第三条中要求争议专家精通合同适用的语言是一致的。
五、DAB成员委任(FIDIC合同20.2 款、20.3款及20.4款理解)
FIDIC合同规定(20.4款),DAB作出的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立即执行DAB作出的决定,除非此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被修改。双方当事人赋予DAB作出决定并承诺执行该决定,故,DAB成员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必须十分谨慎,因为DAB成员一旦选定,根据《争议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一致同意才可以终止同DAB裁决员之间的合同关系。
1、提交给DAB的争议。20.2款表明争议由DAB裁决。20.4款的争议的范围比20.1中的要广泛。FIDIC1999版对何为争议没有作出定义及界定,(在FIDIC2008版的DBO合同中对何为“争议”和“通知”有了明确的定义)。既然1999版没有对争议(dispute)下定义,那么在理解争议是应该按照该词的正常意思来理解该词的含义(尽管在英国有案例说明何为dispute的案例),也就是讲,任何说明、抱怨、主张或索赔被拒绝的话,该拒绝不被原来提出人所接受的话则构成争议。20.4款表明:不论任何种类的争议,只要是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无论是业主同承包商之间的,抑或是业主或承包商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议,任一方均可以将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DAB,供其裁定。
2、DAB 的建立。20.2款涉及到DAB的委任。该款要求根据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委任。应该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完成DAB成员的委任。DAB或是由一名或是由三明合格人员组成。20.2规定如果DAB是由三名组成,任何一方应该提出一名成员供另一方认可。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协商,商定第三位成员并且该第三位成员作为DAB主席。DAB成员的组成应该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不是由一方强加给另一方是DAB体制运作有效是十分关键的。
3、DAB成员的选择。上面已经谈到,由当事人各选一名DAB成员。业主经常会在投标邀请书包含一个DAB成员名单,投标人并没有义务从业主投标邀请书中选定DAB成员。投标人会在投标文件中也提出一个DAB成员名单。最合适的做法是由业主同承包商共同提出DAB成员名单。这样就可以在工程开工之前就可以就DAB成员的组成达成一致。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的话,FIDIC合同中第20.3款将起作用,20.3款提供了一个程序来解决合同当事人委任DAB成员时没有达成一致(失败)的情形。
20.3款规定:在如下没有没有达成一致(失败)情形:
(1) 合同双方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就DAB的唯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2) 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由三名成员组成的DAB提名一名人员(可为另一方接受的);(3) 合同双方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就第三位成员(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4) 合同双方在唯一成员或三名成员中的一名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之日后42天内,未能就替代人选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则专用条件中指定的FIDIC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员应根据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并在与合同双方适当协商后,选任DAB成员。该选任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决定性的。t
六、建议
国内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体制的建立,北仲走在前面了。北仲在通过《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同时也通过了《评审专家守则》。该《守则》第二条规定“评审专家应熟悉《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确知评审专家在评审程序中的权利与职责;在决定接受选定或指定前,应当具备解决可能涉及争议的专业能力,并具有一定的争议评审实践经验和知识。评审专家应参与本会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哪些专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及成为评审专家程序《守则》本身规定不清楚,该《守则》规定不具有操作性!根据FIDIC的经验,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裁定(评审)专家资格准入是相当高的。数量实在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成千上百的人,符合FIDIC资格要求的裁决员也就几十人而已!
为避免争议评审专家数量的泛滥,笔者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其实应该由中国咨询协会牵头负责更恰当也更有利于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走出去”)联合其它政府部门,以标准文件起草人中有施工争议解决经验的咨询专家(编制专家24人、咨询专家36人,共计60人)和建纬系统执业律师中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一个初步的名单,再汇集全国及世界业界包括(工程(管理)界及法律界)翘楚建立一个争议评审专家国家名册供有关仲裁委员会使用。同时笔者建议标准文件起草者将《争议评审标准协议》及《程序规则》一并编制出来作为《标准文件》附件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