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需远离行政逻辑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笔者认为,作为深化合议制改革的成果,该司法解释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审判权的行政化倾向,让“合议”二字名至实归。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等等。合议庭成员随机组成,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因为“随机”可防关系案人情案。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固定化模式,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也容易造成有的合议庭成员摆样子、走过场,并未真正参与审理。合议庭随机组成后,审判长的职权就变成了组织庭前准备会、开庭、合议、审核签发文书等审判事务,淡化了行政管理权,从而使合议庭成员变得更加平等、独立,“案件还没到法院,当事人已经找上法官的门了”的咄咄怪事也就很难发生了。
合议制的主旨在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防止法官个人认识上的偏差。然而在实践中,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往往容易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审判长或者法院院长、庭长的个人意见有可能凌驾于合议庭成员的多数意见之上,出现“个人专断”问题。因而有必要强调,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为此,要想让合议庭成员的“合议”工作名至实归,合议庭全体成员就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而该司法解释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
实际上,合议庭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也是审判理念的更新。合议庭是一个审判组织,行使的是审判权,履行的是审判职责,因而,合议庭的审判应恪守司法的理念,而非行政的逻辑。院长、庭长等行使的是监督指导权,这种行政色彩的权力不能取代合议庭的审判权。因此,在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合议庭足够的审判自主权,同时对法院内部干涉合议庭审判工作的行为予以问责。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