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确立宽严相济为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关系到同犯罪斗争的成效,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领导地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和切实贯彻这一政策,就必须将其置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体系之中予以考察,并对相关具体刑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刑事政策这个概念,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分歧之一就是刑事政策定义的广义和狭义之争。笔者认为,预防犯罪比制裁犯罪更有价值,应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刑罚之外的其他旨在消除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犯罪防治对策———尤其是社会公共政策优于刑罚,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是犯罪预防的一个辅助手段,故用所谓的狭义的刑事政策来定义现代刑事政策是不适当的。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说,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防治刑事犯罪的战略、策略、原则、方针、措施等。它并非对犯罪的本能反应,而是在对犯罪现象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由党和国家提出的有组织地防治犯罪的一系列对策,是由不同形式、不同属性、不同作用范围以及居于不同地位、层次的刑事政策要素组成的一个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和复杂关系的有机整体。
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刑事政策可分为价值性(观念)刑事政策、策略性(方针、原则)刑事政策和工具性(具体制度和措施)刑事政策;按照防治犯罪手段属性的不同,刑事政策可分为刑事法律政策和刑事综合政策。前者是指以刑事法律手段为核心的刑事政策;后者是指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以及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社会等各种措施的刑事政策。按照作用范围和所处地位、层次的不同,刑事政策可分为根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部门或者具体刑事政策。
根本刑事政策是指对防治犯罪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终极性指导意义的根本活动准则,在我国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施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它统率全局,是国家防治犯罪的总纲,是其他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系第一层级的刑事政策。
基本刑事政策是对刑事法治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对党和国家运用刑事措施防治犯罪起着主导作用,系第二层级的刑事政策。
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到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中,其要求也有所不同,这就构成基本刑事政策之下的部门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其中,部门或者具体刑事政策则是对刑事法治的某一阶段、领域或环节起着指导、调节作用,系第三层级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第二层级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其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又指导着部门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
政策,实际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宽严相济,不是平分秋色,是以宽为主还是以严为主,应当作出选择,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政策选择,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所谓形势决定政策。根据目前的形势,我们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调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具体来说,在刑事立法上,应对各类犯罪保持较重的刑罚配置,并进一步严密法网,以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而不宜大幅度地轻刑化、去罪化,即要实行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立法政策;在刑事执法上,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严肃查处,努力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罚,体现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即实行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执法政策;在刑罚执行上,也应当以严为主,以充分体现刑罚的惩戒作用,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为犯罪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即实行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行刑政策。但在司法上,应当有所不同。
研究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在以下三个问题上确定价值取向:一是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二是在定罪、用刑上的宽严、轻重问题;三是如何对待死刑的问题。在这三个方面所作的抉择,分别构成刑事诉讼政策、刑罚政策、死刑政策,这也就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一,刑事诉讼政策。刑事诉讼政策就是对于刑事诉讼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的选择。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有机地统一起来,不可偏废。两者的和谐统一,正是现代刑事诉讼内在精神的完美体现。但是,这只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在实际工作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往往会难以协调而出现冲突,有些情况下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冲突会作出不同的权衡。我们的刑事诉讼,应当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础上,采取社会保护优先(惩罚犯罪),兼顾人权保障的指导方针。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要权衡利弊,实事求是地作出选择。
第二,刑罚政策。刑罚政策,在司法的层面上,实际上就是用刑宽严的选择问题。从刑罚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随着人类社会两个文明的发展进步,逐步由严酷向轻缓演变,公正、谦抑、人道,成为当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趋向。确定我国的刑事政策,首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也要顾及国际潮流的方向。
应当指出,在司法中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主、以严为辅的政策,这不是轻刑化。因为是重刑化还是轻刑化,主要取决于刑事立法中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严还是从宽掌握的问题。立法上从严,保持法律的威慑力,以充分反映惩治犯罪的要求和需要;司法上适度从宽,体现党和国家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和宽容,以利减少积怨,教育挽救失足者,这正是我们应当采取的策略。
第三,死刑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留死刑,不废除死刑;二是要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三是务必弄准,绝对不能杀错。鉴于较长一个时期以来我们适用死刑较多的实际情况,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应当是严格控制死刑。
综上所述,我们现阶段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坚持社会保护优先,兼顾人权保障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主严辅的刑罚政策,严厉打击少数,教育、改造、感化、挽救大多数;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贯彻
防治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刑罚适用,而是社会治理。只有不断丰富发展和切实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才是治本之道。但实践中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明显具有滞后性且缺乏实效性。究其原因,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尚未建立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总结长期的刑事审判经验,借鉴反腐败的“四不为”机制,我们建议,推进建立惩治和预防犯罪“四不为”长效机制。即按照“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不必为”的要求,系统梳理和丰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体系,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各类资源,转变治理模式,建立一个能够动员一切社会力量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的常规工作系统,并确立该工作系统的规范运作过程和方式,以达到消除各种犯罪原因和条件,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最终目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