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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0年2月8日发布实施。该《意见》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正确适用,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首先应准确把握从“严”的范围。依法从严不是对所有犯罪都要从重处罚,而是有一定的界定范围,针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再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不是一概从严,而是对于其中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从重处罚;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也是对于其中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依法从严。

  其次,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在主要考虑犯罪人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应更重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深的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如累犯、毒品再犯,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从严惩处;而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人,则不宜从严惩处。

  特别强调的是,从严惩处必须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只有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才能把从严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既要确保司法公正,也要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因为高效、及时也是从“严”的一个体现。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才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根据《意见》精神,对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体现从宽。如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再如,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也应依法从宽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严格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尽可能多地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老年人犯罪,不是一律都从宽,而要结合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之后作出判断。如果老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其从宽处罚也可体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则宜酌情从宽处罚。

  要依法处理好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简单地把“赔偿”与“从宽”等同起来,不是“凡赔必轻”,也不是“不赔不轻”,更不是“花钱买刑”。对于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或诉讼中,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并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谅解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到位,甚至赔偿数额很高,且直接受害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也不能因此对其从宽处罚。

  三、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对于从“宽”和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应全面考察,总体权衡。既要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察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状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总体从宽,充分体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能,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死刑的适用要严格掌握。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以严格统一的标准和慎之又慎的态度,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具有一些应予充分考虑的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共同犯罪,不仅要在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情况下认定主从犯,而且在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区分主犯的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准确确定各自的罪责。

  减刑、假释也要体现区别对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累犯的,要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适用,从而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总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要正确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而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极端的轻刑化思想影响而一味从宽。二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在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法律,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而执行法律又要充分体现这一政策精神,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好政策内在的积极作用。三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也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 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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