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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能轻判的就轻判,该放人的就要放人,即使是“严打”对象的案件,也不能只强调“严打”而忽视宽缓政策的适用,如果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积极体现政策,做到当宽则宽,严中有宽。“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判处重刑的,决不手软。如果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其它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即使是较轻的犯罪,也要依法从重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宽中有严。另外,宽与严要适度,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法进行,不能宽得没底,严得没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意与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两少一宽”政策等其他刑事政策的协调与配合,这样才会真正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鄢陵县法院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该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做法是:

    1、该严则严。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今年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如被告人毛某、马某、黄某抢劫、盗窃案,三被告人持刀抢劫一盗,抢得款物1300余元。2001年11月至2005年12月间,三被告人有分有合,共实施盗窃24次,盗窃拖拉机、电脑、牛、猪等物,价值16万余元,被告人毛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二十年,马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当宽则宽。该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应依法从宽处理的被告人坚决予以从宽处理,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初犯、偶犯等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对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如被告人陈某盗窃案。2006年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学军伙同他人到鄢陵县地税局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孙某、董某放在该院内车棚里的三辆自行车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自行车价值1096元。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该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数额较小,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判处罚金2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如被告人马某、丁某、马某、张某抢劫一案:2007年9月24日,四被告人预谋后,到大马乡三中的路上,采用脚跺、打耳光等手段,将被害人陈、梁、张三人殴打致轻微伤,抢走梁、张二人现金32元。该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张飞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判处三被告人马某、丁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严中有宽。对于属于“严打”对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该院在处理过程中坚决体现政策,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虽不具备法定从宽情节,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该院一般也兑现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该院近两年加大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只要是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同意调解的,必须进行调解工作;不管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只要被告方同意赔偿,都要先将赔偿款扣押在案,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处理。今上半年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为82%,不仅减少了上访投诉的发生机率,也使得绝大多数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注意与其它刑事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能不判的就尽量不判,能不判处监禁刑的就尽量判处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4、宽中有严。该院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对“度”的把握,严格依法进行。对于被告人虽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该院在处理的过程中均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如被告人郭某盗窃案,被告人于2007年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刚出狱不久,2008年5月份再次到鄢陵县水利餐馆,盗走现金900余元,被告人虽作案数量较小,但系累犯,该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鄢陵县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当宽的不愿宽、不敢宽。

    由于重刑主义思想在某些法官的头脑中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加之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还可能承担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而导致的错案的风险,使得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应当从宽处罚的被告人没有从宽,或者从宽的幅度不够,应当免除处罚的更是不予判处,尤其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从“重”的视角考虑的更多一些;有些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迫于来自上级领导、新闻媒体、社会舆论、被害方上访等方方面面的压力,对应当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往往不敢从宽,由于法律对一些情节较轻的情况规定得不明确,主观性强,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加上有些法官怕被人“怀疑”办“三案”,使得他们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缩手缩脚,量刑宁重不轻,达不到“罚当其罪”的要求。

    2、该严的没法严。

    坚持“严打”方针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客观需要。该院对属于“严打”对象的案件,始终贯彻“从重从快”的处理原则,坚决做到“该严则严”。但有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得不及时,导致一些重要证据灭失,或者证据收集得不充分,遗漏了定案的关键证据,或者证据来源不合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原因,使得一些本应重判的,由于达不到“铁案”的证据要求,只能判处轻刑,还有的案件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只能对被告人大幅度地从宽处罚,无法满足“严打”的要求。比如,《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该规定,无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有多么恶劣,社会危害有多么严重,只要其具备该情节,都要减轻处罚,这就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宽与严的“度”把握不好。

    有些法官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使得宽与严的界限不清,层次不明,往往是该宽的体现不出宽,该严的也看不出严;有的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对该严的案件首先想到的就是处重刑,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宽情节,而对于该宽的案件,却又不知道怎么宽了,不是宽得过了头,就是宽得不到位,对宽与严的“度”把握不好。

    四、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当今社会,重刑主义思想普遍存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往重了判可以说是“人心所向”,而要想“从宽处理”,纵使有多个理由,也难以让人接受,不仅要担上办“三案”的嫌疑,还要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尤其是要冒被害方到省里市里直至进京上访的风险,在这种社会氛围之下,“宽严相济”政策很难顺利地贯彻。因此,必须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让各级领导跟上形势,及时更新观念,各新闻媒体要多从正面的角度进行宣传,各政法部门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对老百姓进行法律、政策教育。观念的转变非一日之功,但只要我们不断地去做,就会慢慢地收到效果,社会重刑观念转变之日,就是“宽严相济”政策得到更好执行之时。

    2、大力开展素质教育,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

   “宽严相济”政策能不能贯彻到位,与法官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现在有的法官执法理念还比较陈旧,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够过硬,审理案件过程中过多地考虑案件外因素,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对法律规定也是一知半解,执法水平比较低;还有一些法官机械执法,只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却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果,这与“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当前必须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促使他们迅速地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以便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各政法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形成默契。

    鉴于各政法机关之间、各政法机关内部在某些问题上均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而统一执行标准确有必要。这就需要各政法机关坐到一起,就一些常见的、重要的、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统一标准,达成共识。比如,可以一起研究制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量刑指南等,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政法机关,以达到消除分歧、节省诉讼成本、减少诉累的目的,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杜辰生 杨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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