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宽严相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所要体现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与严同在,宽与严并存,宽严相济是宽字在先,严字在后,它首先要体现的是宽字,处罚从宽,教育从严,一切为了和谐,严字也在其中了;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的刑事司法政策所体现侧重面有所不同,时代的不同,所要体现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要有所不同,惩办与宽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则是惩字在先,宽字在后,与宽严相济二者之区别,前者是能宽则宽,不能宽则严,所体现的是和谐内涵,而后者,是能惩则惩,不能惩则宽,所体现的是打击犯罪的力度和震慑罪犯的作用。刑事司法政策是时代的产物,是时代形势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社会需要和谐发展,刑事司法政策也需要随着社会的需要有所改变,宽严相济就是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个时代就需要这样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作为刑事审判工作如何在诉讼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法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有别与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形式,要在诉讼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有特邀陪审员参加诉讼活动,要在监护人的陪护下接受有教育意义和谐的审理活动,使未成年人能够在寓教与审的过程中认识自己的罪行危害,使之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在处罚上尽量体现“宽”字,能宽则宽,能放则放,能适用财产刑的尽量单处财产刑,不能够适用财产刑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禁刑,对罪行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刑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的原则,在“宽”字中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之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审理的形式上、处罚上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很大的区别,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则要在庄严的法庭上接受法官的审理,则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未成年人可以采用园桌式的审判方式,给未成年人一种温和之感,对未成年人则首先考虑的是怎样从宽的问题处罚,怎样处罚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既要考虑犯罪的因素,还要考虑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怎样的改造环境。而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考虑是否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既要考虑对成年人惩罚与改造的有利因素,还要考虑怎样处罚对社会有利以及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对成年人的犯罪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具有一定特殊职务身份的人与一般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在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犯罪活动,公安、保卫人员与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师傅与徒弟进行犯罪活动,党员与群众进行犯罪活动,干部与工人进行犯罪活动等,他们中有的人是具有特殊职务身份的人员,与无特殊身份的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时,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时要有一定的区别,他们中的有些人具有领导职务,或有一定特殊职责在身,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要比其他人要重些。因为,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的财产有责任爱护、保护,同时也熟知财产在本单位的客观情况,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犯罪活动比较方便,容易达到犯罪目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做用相对要大于外部人员。公安、保卫人员具有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其性质严重,影响及坏,在量刑时要适当酌情从严考虑这一因素。又如师傅与徒弟、党员与群众、干部与工人之间,师傅、党员、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比徒弟、群众和工人思想要进步,具有一定的领导性质,在徒弟、群众、工人产生犯罪念头的时候,师傅、党员、干部应当劝告、制止,这是责任,如果参与了他们的犯罪活动,就相对比徒弟、群众、工人要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虽然这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要考虑这一彼此有所区别的因素,适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要根据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1、因良好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内容进行了犯罪与丑劣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内容而进行犯罪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他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激起了犯罪的动机,以此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去实现犯罪目的。产生犯罪故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为己和为他人犯罪之分,有为解困和为享乐犯罪之分,有知罪犯罪和不知罪犯罪之分,有激愤犯罪和报复犯罪之分等,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要有所区别。如:为交学费、为看病而偷拿别人的钱财,为了做善事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而通过犯罪行为获取钱财,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一时冲动,方法不当地伤害了他人,与为了吃喝玩乐、赌博、贩毒、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进行犯罪活动的,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有所区别,前者相对要比后者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后者相对要比前者体现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
2、初次犯罪与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有所区别
比如有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对某种财物感兴趣或贪图小便宜,由于思想意识薄弱,临时产生犯罪故意,将他人的财物具为己有,属于初次犯罪,这种情况的犯罪动机、目的和主观追求的内容比较简单,其主观恶性较小,这种人容易改造,在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予以从宽,罪行较小危害不大的,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幅度可以稍大一些,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度从宽有利于对其挽救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经常单独或纠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不良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所要追求的不正确的主观故意内容,要比一时见财起意或一时冲动进行了初次的犯罪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在处罚时要相对比前者从严,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从严打击,体现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1、犯罪性质的不同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犯罪性质的不同其社会的危害性有所不同,严重的刑事犯罪,危及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这样的犯罪活动如不从严打击,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有些犯罪属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由于悔罪表现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这样的人可以处较轻的刑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所犯的罪行较轻,犯罪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的人所犯的罪行较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刑事处罚时两者就要有所区别,前者要尽量从轻,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后者要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从严的刑事司法政。
2、有悔罪表现与无悔罪表现的罪犯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有些人犯罪后能够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积极救治被害人、退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对这样的人在处罚时一定要在法律的规定内适度从宽,体现政策。对证据充分而不认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又不能赔偿的与前者相比要相对从严惩处。对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能够弥补和挽回损失的要尽量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无法弥补和挽回损失的要相对从严处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宽与严是法官在对罪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理解,宽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宽,是体现政策的宽,是实现社会效果的宽。严也是如此,应当是法律规定幅度的内严,是体现刑事政策的严,是反映社会效果的严,对严重的刑事罪犯予以从严打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较轻的刑事罪犯从宽处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在审判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要研究犯罪的性质,要考虑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罪犯的主观动机、目的以及产生犯罪故意的原因是什么,不同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些因素对酌情从宽或从严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贪图享乐而犯罪要酌情从严;为了解除他人、自己的贫困或者正当的急用而犯罪就要体现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犯罪危害后果轻的要从宽,犯罪危害后果重的就要从严,这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要求,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在诉讼中,无论犯罪分子罪行有多大,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他们的辩护观点要给予重视,正确的观点一定要采纳,该体现的刑事政策一定要充分体现,让罪犯体会到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通过诉讼活动还应当让罪犯知道自己的罪行有多大,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即使受到了从严的法律惩处,也要使其对法院的判决心悦诚服,通过法庭的审理活动真正受到教育,实现审判活动的和谐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就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公正执法,体现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对轻微的刑事犯罪要尽量从宽,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对从犯、胁从犯处罚的幅度要尽量大些,对有悔罪表现,能够挽回经济损失要酌情从宽,具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情况从宽,对曾经有过辉煌历史、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人,无前科劣迹初次犯罪的人,在处罚时要适当考虑从宽的因素,这些人易于改造,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从宽处罚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挽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不能手软,一定要从严打击,充分显示司法权威和法律威慑力,通过刑事诉讼过程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体现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运用非监禁刑的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惩罚罪犯的过程教育罪犯遵纪守法,以此,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王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