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在法院查证工作开展之前,强制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这是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出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
【主题词】 执行难 财产申报责任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确概括,也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过程中一贯遵循的既定方针。“有法可依”,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它能囊括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问题,能明确规定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调整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运用它来调整社会关系。但是,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条件,并不是最终目标。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行程序作为法律适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环节。百姓之所以信任法院,愿意将彼此之间的纠纷交由法院来解决,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最终能够帮他们讨回公道。但是,如果他们辛辛苦苦等来的却只是一张无法“承兑”,甚至永远都无法执行的、布满白纸黑字的判决书,老百姓又会作何感想呢?
一、我国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如果说审判工作是判断是非的过程,那么执行工作就是使这种是非判断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执行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的不仅是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以实现,现行法律能否得以贯彻,更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现状已经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以及通过法律寻求救济的信心。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偿还债务,整个案件将被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对于许多被执行人来说,两害相权择其轻,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换来的是债务的长期不用偿还,故而,有些被执行人甚至“主动”要求被拘留。这种状况下,司法拘留非但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反而使被执行人从中获得了“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一。
2、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
当诚实守信没有获得鼓励,而长期赖债不但没有明显的利益损失,反而会有“意外收获”的情况出现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同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抗,执行人员就会更加束手束脚,执行就会一天难于一天。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二。
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
如果说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较轻只是少数被执行人的投机心理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只是少数承办法官的取巧行为造成的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造成的执行难。因为没有谁比被执行人本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没有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一度变成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往往仅申报些法院或申请人掌握的财产,哪怕法院最终查实其隐瞒财产,被执行人也没有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三。
综上所述,造成执行难的诸多原因中,无论是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程度较轻还是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抑或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其问题的根源都是制度不够完善,被执行人在对抗执行的过程中,利益损失太小。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需完善立法,同时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不但极大解决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二、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二)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最重要的环节,法院如果不能有效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工作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从着手或者不能正确进行。查明财产的手段主要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等。其中,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应为最有效的途径,因为,没有谁能比被执行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了。
倘若在法律上直接规定被执行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现掌控便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倘若同时针对不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那么,基于法律的规范和惩戒功能,就可以较完全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掌控。这就为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进行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为确定执行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因此,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这是解决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办法。
(三)我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现状
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置之不理,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债务和一些不能用于执行的财产,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因此,为了能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对财产申报书的格式、内容、发放时机做了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发放财产申报表的最佳时间是和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发出执行通知后,此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至少有三方面作用: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其次,能够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后,为处罚拒绝执行行为,乃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在送达财产申报表后,承办人会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向被执行人说明财产申报的严肃性,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一旦其转移财产的时间在其签字日期之后,则送达回证将成为进行处罚的有力证据。
目前,财产申报责任书已经在我院执行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执行人员通过该手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能力大大增强,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也因此大大提升。
三、对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外国的立法例简述
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执行过程中也都出现过。各国针对这个问题,纷纷进行了相关立法。以下,笔者仅简述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以期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分析,提出改善我国执行难现状的措施。
1998年,英国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
我国的近邻韩国同样设有与英国的“出庭裁定”相类似的制度。在韩国,这种制度称为“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于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处以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
从以上两国的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法系不同、各国制度称谓方面存在差异,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细化财产申报制度并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二)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1、实行多次申报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也不应当只局限于一次。而申报的周期应当由执行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账户的活跃情况予以确定。做到既能约束当事人同时又不失可行性,确保被执行人多次申报财产制度的妥当实施。
2、细化规定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应针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不同情形,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而不宜只制定原则性措施。同时,应当加强发挥刑事法律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现行刑法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方面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不够的。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瞒报、假报财产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足以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3、适当使用推定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样的,这种推定原则也可以考虑适用到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果拒绝申报财产,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况,推定为其有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大的价值。要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实践作用,必须在理论指导下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执行人员也应当重视这项制度的运用,尤其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难以结案的案件,应当注意适用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减轻法院的负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