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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建构浅析
发布日期:2009-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错诉指原告起诉时错列被告、使无辜的被告遭受诉累的情形。错诉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引入错诉责任制度。

错诉案件的成因及相关侵权理论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错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部分当事人文化以及法律水平低下,理不清自己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将不应该起诉的当事人列为被告;(2)一部分当事人对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而错把法人组织当成了自然人,把自然人当成了法人组织,导致错诉;(3)为损害对方商誉或者为了商业炒作等目的而故意进行错诉;(4)当真正的被告的财产根本不易执行时,原告往往会追加经济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为共同被告。

理论界通说认为,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主体和行为上看,错诉人即原告在诉中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从结果上看,该错误的诉讼行为给无辜被告造成了误工费、律师费等有形损失以及商誉等无形损失;错诉人的错误诉讼行为和无辜被告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来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错诉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建立民事错诉制度的意义

    1.促使原告谨慎诉讼,防止滥用诉权。当事人之所以敢于错诉,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以外,就在于错诉没有责任,多诉被告不用承担责任,漏诉被告却要承担驳回或不能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当然要选择多诉甚至错诉。建立错诉责任制度,使错诉者承担起责任,将促使原告谨慎行使诉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人利己式的滥用诉权行为。

    2.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赔偿,即使法律判决其全部胜诉,其也承担了本来不应当承担的付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辜被告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全部维护,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而建立错诉责任制度,可以使被告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诉前的合理状态,有利于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3.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近年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的审判压力很大。如果建立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就能够有效地减少错诉案件,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适应世界司法潮流,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早已建立了律师费转移制度,不少外商都把这一制度作为一种观念来坚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与世界日益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形下,改革司法制度以适应世界司法潮流就成为一种必然。

    5.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在我国,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城乡、东西部及南北很大,同一城市、同一地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差异也很大。不少当事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而请不起律师,目前法律服务消费还属于较高层次的消费。另外,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律师费用用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服务市场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因当事人错诉而令其支付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对律师业的发展也是一定程度的支持。

民事错诉责任的范围及认定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损失,恢复被损权利。在民事错诉责任中,被告通常会发生如下费用:(1)具体应诉人员的误工费,差旅费;(2)因错诉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错诉人造成的损失;(3)被错诉人申请证人作证导致的证人作证费用损失;(4)商誉损失或者精神损失;(5)上市公司被错诉导致股票市场波动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经济、商誉损失;(6)被错诉人支付的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通讯费等费用。

    防止民事错诉的发生,最主要的是让错诉人承担法律责任,从根本上遏制错诉。从法院角度,首先,应当做到严把立案关,发现多被告的,要仔细审查,对一些明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被告,建议原告撤回对其起诉;对能通过查证确定的被告,命令原告限期举证,举证不能的不予受理。

    追究行为人的错诉责任,首先应当确认其行为的不当性和不法性,即须确定诉讼行为是错误的。而要对此行为进行认定,只能依据国家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书。对民事错诉责任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中认定之后,比照诉讼费的承担直接在文书中写明应由错诉人承担,这样,才能够弥补无辜被告的损失。

    当然,对错诉责任的认定,还应考虑错诉人的主观恶意大小。对于确实因事实关系复杂或者被错诉人也有一定过错而使错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错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错诉人的责任。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原大峰 崔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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