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共同债务 借条
【案情简介】
原告:齐奎明
被告:王世和
被告:雷喜红
2004年4月24日,被告王世和借我10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王世和从小就是好朋友,2000年原告说其单位在黄楝树开发商品楼,我们经原告手交给该公司200000元购买房子,但该房子建成后交付时被他人抢占,原告答应退还我们房款,后经多次催要,原告于2004年4月24日还我们100000元。我们与原告约定,公司还款时,该借款还给原告,该借款应视为原告代其公司还我们的购房款。
法院查明,2004年4月24日,被告王世和收到原告的100000元后,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齐奎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借条,后一直未偿还,以致产生纠纷。
另外,被告王世和与雷喜红系夫妻,王世和与雷喜红承认王世和借原告的10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王世和向原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款原告已将100000元借给了被告王世和,而被告王世和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以致产生纠纷,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王世和应负全部责任。因本案的100000元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应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世和、雷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齐奎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3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甚至其他组织之间成立债权债务的关系的社会行为。它排除了金融机构的参与,存在于非金融机构之间,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但是除开企业之间的借贷外,这里涉及到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那这就是一种纯粹的民事关系。但是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在相当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依据本案的特点说到的主要是狭义民间借贷。他专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劵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的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从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来,我国允许民间借贷,并且允许约定相应的利息,但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息的四倍。防止高息贷款而引起的诈骗。那么从法条规定的另一个层面来说,法律规定可以约定利息,那么也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时,那么民间借贷就是无利息的。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最初的10万元债务的民间借贷是无利息的,由于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后,并且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后,该民间借贷就转换为有息借贷了。
但是很显然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并没有利息的约定,所以在当事人原告未起诉前该民间借贷是无利息的,但是在原告主张后,法院承认原告可以砸起诉后依据同期银行利息享受利息。这一方面是基于被被告到期不还借款的一个惩罚,另一个方面也是为保护原告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由于被告此次不还款,那么在原告主张债权后,意味着权利被重新提出,并得到的法律的强制保护,所以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时应该的。
关于,第二个疑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条明确规定,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关系属夫妻共同行为,所以在此期间的财产增加时夫妻共同财产,而债务增加也是共同债务。所以该债务是属于父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而且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大家碍于面子关系,往往既不约定利息,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借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环节,又不能拿出证据而最终败诉的颇多。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借钱时,一定要签订纸面的合同或者借条,约定利息。而在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条并就地销毁。避免纠纷或者麻烦。
【法条链接】
1.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