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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0-04-29    作者:朱明胜律师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更加普遍,随之出现的问题也更加突出,问题的后果往往是出借人本金难以收回更不要说利息,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所以笔者为出借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让借款人书写规范、明确的借据
  出借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时,应当让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明确,规范的借据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写)、币种、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应写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或绰号)、还款期限、最后在借据上注明借款的时间。
        二、依法约定借款利率
  出借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约定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不要将利息记入本金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诉讼时效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有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借款的,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借款人偿还本息。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但是需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
        四、注意运用诉讼保全
  如果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借贷纠纷,为避免出现大家常说的“赢了官司,却输钱”的无奈局面。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如果能适当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在实践中,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的,可以在起诉前或着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借款人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就会在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借款人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拍卖等措施,以实现出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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