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5日,钱某与陈某在某县二中附近的一小巷道拦下正赶去上学的焦某,并要焦某告诉其家庭住址及家里是否有人。当得知焦家没人在家时,钱某和陈某威胁焦某说:“如果不想挨打,就把你家钥匙给我们玩玩,不许告诉别人,否则要你好看。”焦某由于害怕,连忙将自家钥匙交给他们俩,然后上学去了。钱某和陈某则到焦某家搜得现金4000元、价值2000元的黄金首饰。后二人被抓获。
【管析】
笔者认为钱、陈二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为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钱某、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手段,迫使焦某交出钥匙,但其最终取得财物仍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而非焦某因精神受到强制而被迫交出家中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钱某、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应构成盗窃罪。本案钱某、陈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强要钥匙行为和窃取财物行为,前一个行为是为入室盗窃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即前一个行为是后一个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钱某、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财物,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而强要钥匙的行为只能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来考虑。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