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5日,钱某与陈某在某县二中附近的一小巷道拦下正赶去上学的焦某,并要焦某告诉其家庭住址及家里是否有人。当得知焦家没人在家时,钱某和陈某威胁焦某说:“如果不想挨打,就把你家钥匙给我们玩玩,不许告诉别人,否则要你好看。”焦某由于害怕,连忙将自家钥匙交给他们俩,然后上学去了。钱某和陈某则到焦某家搜得现金4000元、价值2000元的黄金首饰。后二人被抓获。
【分歧】
就钱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来到焦家窃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迫使焦某交出家里钥匙,然后顺利地从焦某家中得到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盗窃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胁迫,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胁迫是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威胁或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焦某虽受威胁而交出自家钥匙,但并未处分财产,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钱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钱某、陈某虽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并未当场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钱某、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
第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钱某、陈某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最终目的,实施了以威胁的方法获取钥匙的行为和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该两个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秘密窃取财物是最终目的,获取钥匙是手段,即以威胁的方法获取钥匙的行为是为了顺利的进入焦某家中窃取财物,钱某、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认为钱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把以威胁的方法获取钥匙的行为看成了关键行为和主要行为,忽略了非法获取钥匙是为顺利地窃取财物服务的,是一种手段行为,忽略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才是钱某和陈某的最终目的,因而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钱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涂国华 陈翀